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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时间:2016-07-19 15:34:37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矿管函〔2016〕1649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316号)要求,经研究,现就下达2016年度各市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钨精矿(WO3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3560吨,其中主采指标3500吨,综合利用指标60吨;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200吨。现将上述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市(见附表),其中含《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矿管函〔2016〕320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

  二、各有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和辖区内有关矿山企业,并于7月底前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上报省厅备案,由省厅统一公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为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钨矿综合利用工作,省厅不具体将钨矿的综合利用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市和各相关企业,需综合利用钨矿的矿山企业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发证机关备案。

  四、加强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各有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和钨矿主采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和检查。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指导辖区内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钨矿综合利用工作。

  五、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2016年度各市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18日

附件下载:粤国土资矿管函【2016】1649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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