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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时间:2009-06-24 09:55:04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 文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269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涉及矿业权出让(含新设、延续登记、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以及原无偿取得矿业权转让等涉及矿业权出让项目)评估的,均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估费。其中,属上级机关委托出让矿业权的,由受委托出让矿业权的实施机关委托评估机构承担;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含新设、延续登记、扩大矿区范围以及原无偿取得矿业权转让项目等涉及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评估,应先由矿业权申请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出让机关提出矿业权价款评估申请,并按国土资发〔2008〕181号文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出让机关委托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出让评估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支付评估费。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出让机关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对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后,予以验收、备案。对委托出让矿业权的,评估机构应向受委托出让机关报送评估报告,并由受委托出让机关对评估报告按程序备案。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严格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规范矿业权评估委托行为,并按规定履行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查、公示、验收和备案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评估项目;
    (二)接受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评估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
    (四)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
    (五)与选定和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书并提供相关资料(选定评估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
    (六)被选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和备案申请函(按评估合同约定时间);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
    (八)将通过合规性审查的评估报告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10日);
    (九)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
    (十)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备案证明。
    四、对于经合规性审查未通过的评估报告,审查机关应将存在问题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作出书面解释或修改补充;对于公示期间有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审查机关应将意见汇总,并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审查机关根据答复或修改情况对评估报告予以验收,验收通过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
    五、2008年9月4日至本通过下发之日期间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但未履行评估报告备案手续的,由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出让机关申请补办备案手续(附送评估报告电子文档)。
    六、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应将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情况,按国土资发〔2008〕182号文附件5的格式(增加一栏“备案机关”)进行汇总,每半年(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情况报送我厅矿管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土资发〔2009〕174号文
          2.国土资发〔2009〕181号文 
          3.国土资发〔2009〕182号文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蔡 彪,联系电话:020-38848683)


附件下载:269号文件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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