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市场动态
监测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 各县 ( 市、区 ) 国土资源局 :
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实行国土资源科学管理、正确决策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公开办事制度、完善服务的重要措施。2004年1月,国土资源部专门发出《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我厅 2004年4月发出《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60号),要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立即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其他市、县也应在2004年6月底前运行,随后还对地级以上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人员进行了培训。据了解,多数市、县都能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要求及时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但总体上运行效果并 不理想,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市、县还未真正开始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二是已开始运行系统的市、县,采集、录入、上传的数据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上传数据;三是未对市场动态监测进行分析。为了切实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工作,凡未按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60号要求落实运作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制度的市、县,应立即落实;未对县级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的,应立即组织培训;未投入运行的,应立即投入运行。
二、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凡未按系统要求采集、录入数据信息或录入信息不齐全的市、县,应尽快补录。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尚未录入齐全的,应在2005年3月底前补录完毕;其余市、县未录齐的,应在4月15日前录齐。
三、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凡未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示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7 号)要求按季度和按年度提交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的,应从今年第一季度起提交分析报告,并补2004年年度分析报告。
四、今年,国土资源部将对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建设情况开展大检查,而广东将是检查的重点,各市、县务必按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我厅将于近期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在4月底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的落实情况报省厅土地利用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