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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网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3-02-28 11:14:17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文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3〕20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规范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行为,根据《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网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暂行办法》和《交易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厅备案。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月31日

        

         

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
网上公开竞价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承担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
    第三条 通过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指标购买公告,组织实施指标竞卖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网上交易程序包括:
    (一)省级交易机构接受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购买的委托;
    (二)发布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公告及相关文件;
    (三)报名参加竞卖活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竞卖人)缴交竞卖保证金;
    (四)竞卖人提交竞卖申请及上传申请资料;
    (五)竞卖人网上公开竞价;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签订指标买卖合同。

 
第二章 网上交易程序
第一节 委托和信息发布

 
    第五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持以下资料委托省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购买活动:
    (一)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委托书;
    (二)当地市和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批文;
    (三)委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的国有单位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持以下资料委托省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购买活动:
    (一)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委托书;
    (二)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批文;
    (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四)委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委托书应明确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数量、价格、起始价、减幅、最高限价等内容。
    第八条 省级交易机构应对委托单位提交的委托资料核对,接受委托的,出具相关凭证,并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
    第九条 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公告,应通过广东省和广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省级交易机构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同步发布。
    第十条 网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耕地储备指标标的的编号、面积、起始价、减幅;
    (三)竞卖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
    (六)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卖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百分之一确定。
    第十二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20天。
    第十三条 在购买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符合网上交易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竞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按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竞卖人须凭有效的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才能参与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CA数字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名称等发生变更的,竞卖人应及时到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按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竞卖人仍应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竞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凡通过竞卖人CA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符合竞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竞卖人的合法授权,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卖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通过省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公告,持有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含通过开发获取耕地储备指标的社会投资者)可以报名出售,并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上传下列资料:
    (一)耕地储备指标出售申请书;
    (二)市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批文及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
    (三)竞卖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缴交保证金证明。
    第十八条 竞卖人在系统提交了网上竞价申请,视为认可网上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对相关条款并无异议。
    第十九条 提交竞价申请后,竞卖人获得网上交易系统随机分配的竞卖保证金流水号,凭此流水号按网上交易公告规定数额缴交竞卖保证金。竞卖人竞卖多个耕地储备指标标的的,应根据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要求分别缴交相应的竞卖保证金。
    第二十条 竞卖保证金的缴交时间以实际到达竞卖保证金账户的时间为准。缴交保证金后,竞卖人在系统获得竞价权限。
    第二十一条 竞卖保证金和支付耕地储备指标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节 网上竞价

 
    第二十二条 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应在网上交易系统上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限时竞价开始时间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竞卖人,按下列规则进行网上报价:
    (一)按公告时间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竞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高于公告最高价。
    (三)报价以递减价方式进行,同一竞卖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
    (四)报价未达到交易最低价时,每次递减幅度不小于公告规定的递减幅度;报价达到或低于最低价时,以最低价为本次报价。
    (五)报价高于公告最高价和低于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系统自动不予接受。
    (六)符合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出价,网上交易系统从接受新的出价时起再开始倒计时5分钟;5分钟倒计时结束,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按成交确认规则显示竞价结果。

    
第四节 成交确认

       
    第二十五条 网上公开竞价按以下方式确定竞卖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不高于公告最高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且高于按《暂行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则由网上交易系统自动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第二十六条 竞得人应在网上公开竞价成交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从网上交易系统上打印《竞价结果通知书》,并在竞得人栏签名、盖章,持有关资料原件与省级交易机构签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五节 结果公布

         
    第二十七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省级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具体信息在广东省和广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省级交易机构电子显示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应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竞得人的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耕地储备指标标的的编号、面积、成交价;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级交易机构提出,省级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指标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

      
第六节 其他规则

  
    第二十九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三十条 耕地储备指标竞卖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未竞得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利息在结息日按规定退还。
    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省级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本次交易中止。
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省级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本次交易终止。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止期间,省级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交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因竞卖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卖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交易机构应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相结合的办法保存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电子竞价数据,建立电子竞价档案,提供历史数据查询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当事人应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耕地储备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第三十八条 省级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电子竞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意向竞价方和竞价方的名称、联系方式等),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上竞价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负责监控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当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必须妥善保管系统登录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在非竞价(报价)期间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竞价(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应当定时对网上交易系统数据进行备份,禁止删除日志数据。
    (五)在网上竞价交易活动中,从网上报价期开始至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应当由监察人员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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