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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9-30 09:40:48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 文号:粤国土资矿管电〔2010〕288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市级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报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地级以上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报批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送审稿)报批前,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15份)连同规划送审稿(一式2份)一并送省环保厅审查。省环保厅将审查意见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二)地级以上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送审稿),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文本、附表、说明一式25份,附图、数据库光盘一式2份径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与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局、省海洋渔业局、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为加快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工作进度,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后,报省政府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局备案。省政府以及省备案单位认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省级或地级以上市规划不衔接的,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修改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我厅以往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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