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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基础航空摄影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11-28 00:00:00 来源: 文号:粤国土资发〔2006〕235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基础航空摄影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国字[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航空摄影项目管理。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主动与财政、发改部门配合,共同把好入口关,对已有适宜成果资料可供利用的,要避免重复进行航空摄影,避免重复投资,浪费资源。
    二、加强航空摄影测绘资质管理。承担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的测绘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具有航空摄影测绘资质;本省以外的测绘单位参与我省范围内航空摄影项目的招投标,除国家基础航空摄影任务外,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规范航空摄影报批工作。实施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由承担航空摄影任务的测绘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航空摄影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广州军区申请航空摄影空域使用。测绘单位申请航空摄影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航空摄影项目来源和目的、航摄范围和时间、航摄比例尺和航高、航摄仪器设备等;
    (二)测绘资质证书;
    (三)航空摄影项目、任务来源证明文件(合同书);
    (四)标绘有航空摄影范围的图件;
    (五)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航空摄影项目的审核意见。
    四、加强航空摄影计划管理和统筹协调
    (一)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据基础测绘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需求和基础测绘经费情况,统筹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订购的年度计划,并上报国家测绘局。
    (二)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基础测绘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编制本地区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资料订购的年度计划,并于每年2月中旬前,将当年计划和上年的完成情况、成果汇交情况和存在问题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申请列入国家和省基础航空摄影计划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下一年度申请计划,并应当配套落实经费:用于1:10000成图的航摄项目,配套经费不少于30%;用于获取高分辨率地理信息的航摄项目,配套经费不少于70%。省将根据各市上报的申请计划和经费配套情况,统筹安排全省基础航摄计划和向国家测绘局申报。配套投入获取的成果,省和地方共享,省国土资源厅保管原始资料。
    五、加强基础航空摄影成果汇交和共享工作
    (一)承担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的测绘单位,应当于项目航摄工作完成后的60天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航空摄影成果资料目录,目录内容包括:航摄范围和面积、航摄比例尺、航摄仪器设备、有关技术参数和航摄时间。
    (二)省根据每年基础航空摄影完成情况,编制、公布全省基础航空摄影成果目录,提供查询,进一步提高航摄成果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省完成的基础航空摄影成果,市、县基础测绘和其他公益性用途适用、需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提供航摄成果复制资料;各市完成的航空摄影成果,适用于省级基础测绘和公益服务事业的,各市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供航空摄影成果复制资料。
    六、加强对基础航空摄影的统一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测绘统一监管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进行基础航空摄影、非法转包基础航空摄影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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