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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3-01 15:33:15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文号:粤国土资测绘发〔2010〕105号 【字体: 【打印】

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加强基础测绘项目的管理,厅编制了《广东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基础测绘处。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温善强,联系电话:38817637)

 

广东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确保省级基础测绘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质量检查、项目验收、成果归档和经费使用等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基础测绘工作的厅直属测绘单位,包括测绘院、信息中心、地图院、质检中心和档案馆。
    第四条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包括基本项目和经费项目。
基本项目是指省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承担单位,依照其职能,以省财政拨付其年度事业经费的一定比例额度安排的基础测绘项目。
    经费项目是指省财政下拨的年度基础测绘经费安排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由厅统一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处会同财务处编制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审批和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质量、成果等管理和项目实际完成工作审定。
财务处根据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项目实际完成工作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经费使用。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厅下达的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具体基础测绘项目。
    (一)厅测绘院主要承担测绘基准建设和维护、航外控制和航片调绘、地形图和影像图测制、基础地理信息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数据获取、更新和处理及地形图保密处理等基础测绘项目。
    (二)厅信息中心主要承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的建设和维护、航空遥感影像获取、地形图和影像图测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更新和处理、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地形图保密处理、地理信息共建共享等基础测绘项目。
    (三)厅地图院主要承担公开版地图、公共地图、政府工作地图编制和地图数据库、地图网站建设等基础测绘项目。
    (四)厅质检中心主要承担技术审查、质量检验和成果验收等基础测绘项目。
    (五)厅档案馆主要承担项目成果资料接收、整理和保管、控制测量成果建库和维护、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发布和查询等基础测绘项目。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年度事业经费和基础测绘经费、测绘事业发展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承担单位职责分工,统筹考虑,突出重点,保障急需。
    第八条 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承担的省级基础测绘项目计划;
    (二)基础测绘处根据承担单位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计划和全局基础测绘工作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形成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初步年度计划;
    (三)初步年度计划征求财务处和承担单位的意见,并作进一步调整和修改,形成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
    (四)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会财务处意见,并上报厅办公会议审议;
    (五)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执行。
    第九条 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一般分为两期编制和下达。原则上对已经明确项目、生产性项目作为第一期计划,于每年上半年编制和下达;第二期计划作为调整和补充,于每年10月前编制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对计划做出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厅提出调整申请,经厅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
计划调整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内容等。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项目承担单位所承担的项目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协作完成的,需报厅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需要装备和技术支持,或需要通过与外单位合作才能完成,按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项目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技术设计书。厅收到报批的项目技术设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数据资料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项目执行延误,项目承担单位应于事情发生的10日内书面报告厅基础测绘处,经审核确认,项目执行时间顺延。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两级检查制度。
质检中心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的质量检验和成果验收工作。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或鉴定的,由厅基础测绘处负责。
    第十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应在规定完成时间的15天前提交验收。较大的基础测绘项目,可以在规定完成时间前分期分批提交验收。
    同一基础测绘项目涉及多个工序的,上一工序的成果资料经检验合格,才能移交下一工序使用。
    第十七条 质检中心应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成果资料的15天内完成验收工作,并提交验收报告。
    验收判定为不合格或需要进一步修改的项目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验收意见返工或修改,返工或修改的项目成果应重新验收或进行复检。
    项目成果最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重新组织完成该项目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成果质量负责。通过验收的成果,在后续环节或提供用户使用中发现有较大差错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修改,成本自负。属质检中心把关不严的,质检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基础测绘项目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的15日内完成项目成果资料整理,并向档案馆移交项目成果。
    由两个以上承担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统一负责项目成果整理和移交工作。
    同一项目涉及多个工序的,前一工序成果资料经检验合格即移交下一工序使用,并由最后一个工序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成果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移交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档案馆或下一工序项目承担单位接收项目成果资料时,应对移交的成果资料进行核对,并向移交单位出具成果资料接收回执。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项目成果资料或未经批准对外提供使用基础测绘项目成果资料。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基础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将接收的项目成果资料整理和归档。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年度计划和省财政基础测绘项目经费下达后,按项目计划经费的50%额度向承担单位拨付项目工作经费。
    基础测绘项目完成后,基础测绘处对项目的实际完成工作进行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凭档案馆出具的成果资料接收回执和项目经费结算单,向厅具结项目,结算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经费开支应与预算支出口径一致。跨年度或当年未完工基础测绘项目,经批准后,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级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省有关部门和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厅报告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并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计划完成项目的;
    (二)擅自将基础测绘项目转包或分包的;
    (三)未按实施方案和批准的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致使成果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四)截留项目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使用项目成果的;
    (六)项目经费使用发生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最终未通过验收,给予通报批评,重新实施该项目的费用由承担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在后续环节或提供用户使用中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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