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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好矿山整顿的通知

时间:2005-06-03 00:00:00 来源: 文号: 【字体: 【打印】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搞好矿山整顿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好矿山整顿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5]2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矿山,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发证的矿山由县局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发证权限按照法定程序自行或逐级报请上级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全省采石场关闭复绿工作过程中关闭的采石场及按照国家四部委要求关闭的砖厂取土场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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