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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各市采石场控制总数的通知

时间:2004-05-24 00:00:00 来源: 文号: 【字体: 【打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粤国土资(矿管)字〔2003〕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全省采石场关闭复绿工作会议精神,现根据各市调查建筑市场对石料的需求,结合各市地理位置、现有采石场状况等因素,将各市采石场控制总数下达如(附表)。
  以上控制数珠江三角洲7个市共200个,必须在2005年底前达到控制数,其余各市共1000个必须在2006年底前达到控制数。控制数的采石场范围是指用于建筑材料(包括建筑碎石、板材、水泥用灰岩)的露天开采的采石场。
  各市必须按省府办49号文的时间要求,制定本地区采石场关闭和复绿工作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厅备案。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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