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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转让委托审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9-09-02 10:04:05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 文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378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我厅《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号)自发布以来,进一步提高了采矿权转让审批效率,方便了群众办事,减少了非法转让采矿权案件的发生。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的程序、条件和要求把握不准,审批中仍存在一定漏洞。为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转让委托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转让的委托审批权限
    属于我省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由我厅分别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属于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委托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二、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原取得的采矿权依法、有效;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五)国有矿山企业已征得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
    三、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4、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适用于有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国有矿山企业或其他经济类型的矿山企业等);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6、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采矿权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适用于国家出资查明的矿产地及其它需要进行采矿权评估的矿产地);
    8、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凭据的复印件;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受让人应提交的材料
    1、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技术和设备明细材料);
    3、委托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程序:
    (一)审查申请材料。按委托审批权限受理并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完备;
    (二)调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审批管理机关应向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受理调查函;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5日内一次告知,限期补充。
    (三)会审和批复。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结果,审查转让的合法性,经集体会审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公告。将审批结果在网上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告。
    (五)资料归档。
    五、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时限和变更登记
    负责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抄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准予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审批采矿权转让不得收费。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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