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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0-01-07 15:25:06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78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的决定,规范探矿权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和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实施管理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7日起,将省级探矿权新立登记委托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将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转让审批,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审批,均下放给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省下放实施的审批权限再次下放。
    二、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探矿权新立登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登记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电[2009]167号)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时,直接向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探矿权仍按照原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应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规定的要求办理,其中勘查技术人员等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向国土资源部统一核查。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在办理变更、补证和注销登记时,由申请人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中探矿权新立核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时限分别为10个工作日。探矿权新立、转让、变更、延续、保留、注销和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审批的有关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2。
    四、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延续、保留、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审批手续后,应将一套完整的审批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统一配号或统一编号。办理探矿权注销手续后,应向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备案,同时应督促探矿权人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汇交有关地质资料。
    五、各地级以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坚持依法依规,程序合法、规范运作、严格把关,切实负起审批和监管的责任。对不按照规定履行探矿权、地质勘查资质审批职责而引起严重后果的,我厅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并提供咨询服务。各地在实施委托下放审批事项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附件: 1.探矿权新立、变更(含转让)、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申请资料目录 
           2.地质勘查丙级资质申请资料目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注销申请资料目录.xls
附件下载:申请资料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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