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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9-06-23 14:39:36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 文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267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2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制定了《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反映。
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人及电话:黄启星   020-38817061
 周洪广 020-38802874
 传  真: 020-38804694
省监察厅联系人及电话:李江燕   020-87185060    
                     邹作富   020-87195053
                       真: 020-87195023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2006年以来,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总结各地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行为,推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及省纪委十届三次会议、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行为,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通过专项清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情况,总结经验和做法,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逐步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管理制度,促进矿业权市场和矿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下发之日(2006124)至2009430期间,各地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情况(原有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登记的;原有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具体任务是:
(一)全面清理各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有关规定,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或规范性文件。
(二)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逐个进行清理,区分不同的出让方式,分别填写《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未按照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要求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三)总结各地在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中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四)查找分析各地在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梳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工作中的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填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三、专项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专项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26日至7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监察厅制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安排。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清理整改阶段(2009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清理,针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对违法违规案件予以查处。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9年8月16日至9月30日)。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对所辖县(市、区)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各地开展自查工作基础上,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级以上市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地区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专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作为今年我省矿政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内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完成任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安排熟悉情况、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负责对2006年以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组织清理、排查和处理工作。要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监察机关的分工合作,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情况清理、统计和有关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及情况汇总。
(二)明确要求,按时报送专项清理工作成果。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必须于200981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报送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和附表。专题报告应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下一步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附表统计数据应完整客观、真实可靠。
(三)认真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对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排除工作阻力,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认真总结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出让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迈上科学发展轨道。
 
附件:1.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统计表
            2.未按照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要求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况统计表
            3.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4.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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