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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设置及项目管理资料数量的通知

时间:2009-03-02 08:48:40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规划与耕地保护处 文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73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部分市县向我厅反映,在执行《办法》过程中,项目管理资料数量庞大,影响了工作进度。针对上述情况,我厅迅速展开实地调研,并与有关市县进行了交流探讨。造成部分市县项目管理资料数量过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项目设置不合理,对《办法》有关规定的理解不准确、不全面,执行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又好又快推动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根据《办法》规定,现将项目设置及项目管理资料数量明确如下:
一、关于项目设置
(一)一个项目可包含多个片区(地块)。
(二)对跨村、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地块,可以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管理。
(三)对零星分布、面积不大的地块,可以村为单位,每个村的地块合并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管理。
二、关于《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管理资料数量
(一)在前期审核申报时,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报一份资料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同级农业、林业部门(项目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资金的增加财政部门)会签审核,会签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存档。
(二)项目资金来源于地级以上市财政资金的,土地整理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报一份资料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报送一份资料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由地级以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同级农业、林业及财政部门会签审核,会签后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存档。
(三)属于县级审批的,项目前期审核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林业部门(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的增加财政部门)分别报送一份申请备案的文件及项目列表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及财政部门备案。
三、关于《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管理资料数量
(一)属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土地整理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报送二份项目设计及预算资料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其中一份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一份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批。
(二)属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资金的,土地整理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报送三份项目设计及预算资料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一份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存档(进行工程验收时用),二份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其中一份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一份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批。
(三)属于县级审批的,审批后报送一份项目设计预算资料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分别报送一份申请备案的文件及项目审批情况表到地级以上市农业、林业及财政部门备案。
四、关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管理资料数量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后,填写三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表》,并由有关部门签章,其中一份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另外二份作为申报地级以上市验收使用(项目初验合格时),其他部门需要该表格存档的,可用原件复印。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和林业部门对项目补充耕地进行初验后,填写四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并由有关部门签章,其中一份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另外三份作为申报地级以上市验收使用(项目初验合格时),其他部门需要该表格存档的,可用原件复印。
(三)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和林业部门对项目补充耕地进行验收后,在县级申报的三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并由有关部门签章,其中一份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另外二份作为申报省级抽查使用(市级验收合格时),其他部门需要该表格存档的,可用原件复印。
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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