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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8-13 08:32:55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 文号:粤国土资测管发〔2014〕232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实施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14〕3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测办〔2014〕45号)的要求,我省决定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测绘资质复审换证范围

   (一)凡我省持有甲、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复审换证手续,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二)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期间,测绘单位持有的《测绘资质证书》依然有效。复审换证工作结束后,原《测绘资质证书》一律作废,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必须持有新《测绘资质证书》。

    二、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组织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并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1、对甲级测绘单位的复审换证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考核和初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资料在线上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对乙、丙级测绘单位在线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准测绘资质,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市范围内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并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1、结合本地区2013年度、2014年度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对测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提交资料进行考核;   

    2、对乙、丙级测绘单位的复审换证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考核和初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10月底前在线上报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资料;

    3、对丁级测绘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准测绘资质,12月底前完成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三)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1、复审换证期间,对初次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予以正常受理、初审;

    2、测绘资质单位新增专业范围、变更资质信息以及甲级单位乙级业务晋升资质等级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3、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实行双证管理。对甲级测绘单位具有乙级以下专业范围的,分别颁发甲、乙级两个证书。甲级资质证书载明甲级专业范围,乙级资质证书载明乙级以下专业范围。持双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审换证;

    4、在9月30日前,有关甲级测绘单位在线上报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等申请资料。

   (四)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1、复审换证期间,对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予以正常受理、核准;

    2、测绘资质单位晋升资质等级(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需通过复审换证后申报)、新增专业范围、变更资质信息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五)复审换证结果公布。2015年1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向社会公开乙、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复审换证结果。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复审换证结果,并于1月20日前向省厅测管处报送复审换证工作结果。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复审换证结果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开。

    三、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程序

   (一)测绘单位(甲级测绘单位除外)按本《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线上报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资料。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有关事项进行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考核,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向省厅上报乙、丙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资料;对上报的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准测绘资质。

   (五)省国土资源厅对上报的乙、丙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准测绘资质。

   (六)收回原《测绘资质证书》,换发新《测绘资质证书》。

    四、复审换证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涉密单位。《规定》第11条对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要求具备相应保密条件。申请单位应当依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就本单位是否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自行作出判断,并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勾选相应选项。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规定》第11条第2至4项条件的考核。

   (二)质量管理考核。按《广东省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试行)》(粤国土资发〔2004〕2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软件考核。按各专业标准核算软件套数时,非正版软件不得计入。对购买的正版软件,应当提供购买发票。对测绘单位自主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

   (四)关于注册测绘师。注册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的注册测绘师,才能计入相应单位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对甲、乙级测绘单位除注册测绘师数量不符合要求外,其他条件均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考核要求的,可为其换发测绘资质证书,但有效期截至2017年7月31日。

   (五)关于测绘业绩。晋升甲、乙级测绘资质的,分别有3个和2个测绘工程项目,经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有1个测绘工程项目,经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

   (六)关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审换证的各等级测绘单位统一打印2014年8月份每个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新申请资质的单位打印提交资料时的上一个月每个人的社保缴纳证明。

   (七)关于初次申请乙级测绘资质。初次申请乙级测绘资质的(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除外),只核准一年资质有效期,复审换证时,须有2个测绘工程项目经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关于受理审批。各等级测绘单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时提交复审换证申请材料,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受理、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予以换发测绘资质证书;对部分证载专业范围不符合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核减相应专业范围后,予以换发测绘资质证书;对全部证载专业范围均不符合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不予换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依法注销测绘资质。逾期未提交复审换证申请材料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九)关于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依照新修订的《规定》和《标准》核发的各等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在2014年12月31日前换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在2015年1月1日后换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制在2019年12月31日前。

    五、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有关要求

   (一)测绘单位必须按要求在线提交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资料,经审查符合新修订的《规定》和《标准》规定的,给予核准、换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资料,经审查不符合新修订的《规定》和《标准》规定的,测绘单位应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核准、换发《测绘资质证书》;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降级、减少业务范围或注销测绘资质。

   (二)经复审核准换领新《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领取《测绘资质证书》时,应交回原《测绘资质证书》。收回的《测绘资质证书》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销毁。

   (三)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中,要严格把好审查关,对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且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测绘单位,在初审意见中要列明,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资质的复审换证工作,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主动靠前服务,认真组织,速将本通知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本辖区内各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测绘单位顺利完成复审换证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测绘资质审批和监管责任,严禁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引起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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