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4-02-23 00:00:00
来源:
文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省厅将印发《办法》单行本和有关宣传材料,促使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熟悉了解相应的职责、义务及权利。
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登记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项管理资金,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设备,为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
三、省厅将举办全省范围的培训班。组织对《办法》、《登记书》和《统计表》及相应填报说明进行专题培训。培训对象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等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