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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03-27 00:00:00 来源: 文号: 【字体: 【打印】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6年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务必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责任,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经常或可能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地区,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尽快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2006年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在汛期要上岗到位,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害速报制度,确保灾情上报及时准确。出现险情,及时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撤离人员,尽量避免人员伤亡,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影响对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近期内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组织精干力量,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以及大型建设工程场地的地质灾害防治情况进行一次逐点巡查和调查,对新发现可能发生灾害的危险点要迅速落实防灾措施,加强监测工作,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避险措施,尽最大努力防灾避灾。山区农村重点调查在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中发现的危险点和陡坡开挖建房的隐患点;矿区重点巡查调查尾矿和废渣堆放点可能因暴雨诱发泥石流隐患点;公路、铁路沿线和学校校址重点巡查调查可能发生崩塌、滑坡地段的隐患点,旅游区要重点巡查调查可能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各地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治理力度,加快矿山环境治理进程,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网络体系。对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对查出的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要及时制定紧急避让措施,选好安置场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已开展过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地区,根据已查出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预案和群测群防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长干部以及灾害隐患点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至村民手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检查、巡查、调查等时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防灾责任人、群众义务监测员和受威胁群众进行识灾、报灾、避灾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群测群防体系的防灾水平。
五、加强监督,有效减少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人为活动特别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各类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认真落实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任务由责任人承担的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建设、水利、交通、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切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因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
六、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宣传与培训结合。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和农村,使地质灾害严重的市、县(市)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万无一失,安全度汛。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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