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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0-01-06 15:02:03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4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防灾减灾目标的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当地财政部门切实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二、各地要严把关口,严格执行资质管理制度。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公开方式选定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严禁非甲级单位承揽业务,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严禁以非公开方式选定承担单位。
    三、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并下达设计批复后方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组织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四、各地要加强对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治理工程的进展情况。建立治理情况通报制度,督促承担单位按期保质完成治理工程。
每年3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上一年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及项目执行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每年9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上一年中央财政按项目补助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执行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的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简介、治理前后对比照片、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五、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经验收合格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受益单位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六、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于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和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将在下一年度不予安排该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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