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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农业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时间:2016-03-25 16:55:39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农业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各地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从切实落实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和积极支持我省现代农业规模化健康有序经营发展的角度出发,各司其责,加强沟通,主动作为,严格监管,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类型和规模,规范执行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乡镇政府作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第三方和管理者,要依据职责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及时将设施用地相关材料报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核实和监管,县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设施农业工程措施的备案核实和监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的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及时掌握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
    三、严格保护耕地质量
    各地在建设设施农业时,应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并且要避免破坏、污染耕地耕作层,严禁借设施农业名义进行非农建设。对于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原则进行补划。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应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3〕363号)办理,在完成补划验收前,不得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县级农业部门要按《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1996)标准,对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对补划或复垦的耕地达不到占用等级的,由县级农业部门提出地力培育方案和投资概算,设施农用地使用者负责支付地力培育经费,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地力培育工作并会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耕地质量验收。
    四、明确土地复垦要求
    各地应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管理,明确复垦时限、质量等要求,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研究建立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制度,设立第三方监管账户,明确保证金使用监管及支取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程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确保土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五、建立信息报备制度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协议示范文本,并对备案信息做了明确统一的要求(详见附件)。各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职能及时做好备案信息核实工作并建立设施农业用地台账,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设施农业用地台账逐级报送至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备案核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将根据信息报备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六、加强信息公开与政策宣传
    各地乡镇政府应将经营者拟定的设施建设方案和由经营者、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协商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对已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应通过部门网站主动公开经备案核实的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规范合理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农业规模化健康发展。

附件:1.XX镇人民政府关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的公告
      2.设施建设方案(示范文本)
      3.土地使用条件(示范文本)
      4.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示范文本)
     5.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
2015年4月27日

附件下载:20150430 附件1-XX镇人民政府关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的公告.doc
附件下载:20150430 附件4-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doc
附件下载:20150430 附件5-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表.doc
附件下载:20150430 附件3-土地使用条件.doc
附件下载:20150430 附件2-设施建设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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