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0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0-06-11 11:35:37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黄芷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逐年提高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

  我省一直致力于构建随生态公益林综合价值、GDP和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省政府先后5次作出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决定,1999年,我省补偿标准为每亩2.5元,2000至2002年提高到了每亩4元,2003至2007年提高到了每亩8元。2008至2017年,按照每亩每年提高2元的幅度递增,2017年达到了每亩28元。十二届11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实施新一轮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政策,2018-2020年,按每年4元/亩的标准继续逐年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提标幅度较上一轮翻了一番。2020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平均每亩40元。目前我省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位于全国前列,仅低于北京市和上海市。

  尽管省、市两级财政不断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但目前的补偿标准确实仍普遍低于商品林经营收益和林地租金收益。为此,我们正在深入开展调研,探索健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中要求市、县政府给予省级生态公益林配套补偿的相关规定,我厅将指导市县加强落实相应责任,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对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二、不断完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

  我省于1999年在全国率先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2008年起,我省开始探索生态公益林差异化补偿机制,先行试点的广州市、东莞市对不同区位和树种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2013年,我省全面实施公益林激励性补助政策,明确在补偿资金预算总额内,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对生态区位重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管护成效显著、整体质量高的公益林,给予额外的奖励性补助。2018年,在提高标准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审定,我省印发了《广东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分区域差异化补偿方案(2018-2020年)》,2018年起将全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按照特殊区域、一般区域、珠三角经济发达区域3种类型,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民族地区等生态区位重要的生态公益林划为特殊区域,在省财政生态公益林预算资金总额内,对特殊区域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给予较一般区域高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2020年特殊区域补偿标准每亩达45.1元,一般区域补偿标准每亩35元,特殊区域较一般区域每亩高10.1元。同时,我们在2020年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省统筹经费中对少数民族自治县按照每亩2元的标准额外安排资金,进一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工作。

  三、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地区发展工作,准确把握我省民族地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提出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实施生态公益林分区域差异化补偿机制,将民族地区列入特殊区域,执行最高补偿标准。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生态公益林分区域差异化补偿政策机制,争取较大幅度提高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特殊区域范围内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旭日,020-8195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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