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9-06-25 16:15:07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函〔2019〕1880号 【字体: 【打印】

杨亚文代表

  您提出的于加强广东农村设施用地管理的建议》(第1175号)收悉。经综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

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我厅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守全省耕地保护红线。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政策,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一)国家有关政策。2014929日,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确立备案管理制度,细分为三类用地,并规范用地使用手续与监管职责。2017127日,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该通知明确看护类管理房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是加强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

      (二)省有关政策。20154月,原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转发了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粤国土资利用发201595号),制定了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情况公告、用地协议等示范文本,对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报备、监管等提出了细化要求。20163月,原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对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分类、耕作层保护和设施农用地备案进行了细化补充,并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申请使用的程序要求。

      (三)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2015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南海区构建了“1+8”的征地政策文件和“1+15”的入市政策文件,实现了试点政策全域覆盖、全面实施,完善了区镇两级公开交易平台,建立了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信息系统。自201512月南海区首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牌成交以来,至201810月底,共完成入市109宗,面积约2785亩,总成交金额达85. 8亿元;抵押融资地块51宗,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998亩,抵押价值33亿元。入市相关数据均居全国试点地区前列。

      二、加大设施农用地服务力度

      (细化附属设施用地分类根据我省农业生产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出发,除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已明确的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外,我省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类型还应包括必需配套的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管理用房用地;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放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排灌站等用地。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设施农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积极引导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来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严禁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固化耕作层,应采取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土壤耕作层的破坏和污染,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复垦为耕地,否则应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省级设施农业重点项目(如省级现代农业“五位一体”示范基地项目等)、连片千亩以上的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以及国有农场、县级以上农业推广机构和各级农业科研院所在自有农业用地上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的,需按照粤国土资利用〔201595号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农业部门备案。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认真落实国家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耕地红线不可逾越,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以来多次要求,保护耕地要像保护文物那样来做,18亿亩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没有半点讨价还价的余地。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连片基本农田内设施农业所必须的生产设施及附属设置用地使用支持和指导力度。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设施农用地政策。紧扣政策规定,进一步明晰设施农用地内涵、明确标准,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创新推动全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我厅加强设施农业调研,充分听取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意见,用改革的思维,在坚持农地农用前提下,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守住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和为农服务两个底线,积极探索建立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技术规范。20181115日,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保护耕作层的设施大棚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通过新装备、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包括铺砖、塑料薄膜、铺预制板等手段加快设施农业发展,科学指导设施农业发展和监管,建立健全设施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积极探索,努力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强化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我省将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和产业发展,研究完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进一步探索突破技术模式,创新推动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三)做好政策宣传和用地服务,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规定,方便公众了解和查询。以多种形式开展设施农用地业务培训,着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将进一步掌握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生产的情况与发展趋势,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规范用地管理,切实维护好土地和农业管理的良好秩序。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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