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94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9-06-19 15:21:39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岑钊雄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旧村改造拆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人大环境资源委、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统筹推进违法建设处理难题

  我省旧村庄长期累积形成的违法建设用地,侵占了公共生活空间,影响了城乡人居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平利益,不仅对旧村庄改造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符合我省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代表反映的因违法建设处理难导致拆迁工作推进难的问题,符合当前我省实际,是下一步需要正视和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李希书记对违法建设治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作为攻坚仗来打。今年318日,马兴瑞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要求我省违法建设治理取得实质性的重大进展。2018我省治理违法建设1.03亿平方米,新增违法建设得到了有效遏制,今年计划完成整治1亿平方米以上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代表所提建议,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取得更大成效,为加快旧村改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一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违法建设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二是加快完善配套政策体系。违法建设适用法律法规复杂,涉及执法领域较多,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方能取得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如制定存量违法建设分类认定和处置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促进违法建设的源头管控和分类处置。三是推动违法建设治理综合施策。旧村范围内违法建设情形复杂、矛盾凸显,单纯一拆了之难以实现全面整治,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消化违法建设。将继续指导各地加快出台行之有效的分类处理办法,对新增违法建设要坚决予以拆除,坚决发现一宗、拆除一宗、一拆到底。对存量违法建设可纳入城市改造的,优先将存量违法建设与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相结合,合力推进。对可予以整改确权的,通过完善手续、罚款(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置。目前已有部分地市起草或出台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

  二、启动针对三旧改造拆迁难问题的立法程序

  针对目前旧村改造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代表建议尽快启动立法程序,推动依法解决对钉子户进行强制拆迁等问题是必要的。

  对于征地拆迁问题,国务院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对于群众提出的必要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2011年,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要求各地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参照该条例执行,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上述文件为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政策法律依据。

  鉴于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制度需要经过一个不断摸索实践的过程,下一步,我厅将结合代表所提建议及我省实际,进行深入广泛的调研论证,积极推动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或制定政府规章,切实加强和规范旧村庄改造拆迁工作,为妥善解决拆迁难问题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按立法程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法规草案。目前,省政府已将我厅起草的《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纳入省政府2019年制定规章计划的年度内完成项目,迈出了三旧改造立法的重要一步。我厅将按照立法程序进一步修改完善规章草案建议稿,预计20198月报送省政府审查。

  三、研究制定拆迁补偿的配套政策

  三旧改造政府规章或地方性立法出台之前,通过制定配套政策指导各地加快旧村改造拆迁工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目前,我厅正在研究制定的《广东省深入推进三旧改造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1)》(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以及《关于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纳入指导地方加快旧村改造拆迁工作的政策措施。例如,针对三旧改造重点区域原土地占用人拖而不改、待价而沽的问题推广省内部分地市的经验做法,要求组织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清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强力推进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针对低效用地企业,借鉴上海市浙江省的经验做法,通过对企业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实行差别化的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资源配置政策,提高低效用地企业的运营成本,倒逼其实施改造等。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代表所提建议,对上述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送省政府审定,争取尽快出台实施。

  四、推动完善旧村改造拆迁司法裁决配套政策

  司法裁决制度涉及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因此建立旧村庄改造拆迁司法裁决制度需要结合三旧改造立法来协同推进。我厅已将有关拆迁难题向国家反映,在相关法律修订出台之前,通过制定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相关司法裁决制度,尽管法律效力有限,但对地方开展相关实践探索也具有积极指导作用。

  近年来,我厅在完善上述司法裁决机制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20184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第十九条提出完善三旧改造司法裁决途径针对少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拒不履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遵循先行政裁决、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思路充分借助现有法律法规某些强制性规定,尝试性提出分类处理措施。如改造过程涉及征收集体土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政府裁决和强制交地;如改造过程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但必须对村民房屋进行拆迁的,则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厅将在正在制定的《行动方案》和《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推动完善相关司法裁决制度,推动破解旧村改造征拆难题。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旧村改造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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