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965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9-05-30 17:27:04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文号:粤自然资登记函〔2019〕1818号 【字体: 【打印】

  王绍基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予解决不动产权登记过程中,新旧政策历史遗留问题的提案》(第20190965号)收悉。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将原分散在各部门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6年6月,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落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分别由国土资源、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之间登记信息未实现有效共享,加上相关部门在办理登记时未严格审核把关,造成相当数量的历史房屋登记存在房地权利人、权利性质、范围相互矛盾或房屋登记缺乏规划、竣工验收材料、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等情况。这类因原土地、房屋分散登记造成的遗留问题,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深入推进而集中显现,且无法延续登记,影响了登记业务开展,也影响了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

  部分情形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可以办理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不能办理登记,并不是因为登记新旧政策不一致、不衔接,而是因为分散登记时期相关部门未完全依法审慎审查而作出了错误登记造成的。如“建筑物跨证”问题,根据2007年《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由此可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前,建设单位已需要以宗地为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进行建设。若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遵守上述规定,则可能出现“建筑物跨证”的情况。

  为了推进解决过去房、地分散登记时期造成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11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对10种情形分类提出了原则性处理意见。同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于2019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意见,妥善处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全省已有惠州、潮州、清远、东莞、汕尾等10多个市、县(区)出台了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文件。

  另据你们反映,就“建筑物跨证”问题,经东莞市房协与相关部门沟通,问题已得到初步解决,不需合并土地证,涉及房管局确权的仍按原来办法可以办理确权,但“却遇到省级不动产权登记系统无法录入的情况而导致办证工作无法顺利完成”。我厅已经与东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取得联系,经其与东莞市房协核实,确认目前绝大部分问题均已得到妥善处理,未发现因省级不动产权登记系统无法录入而导致办证工作无法顺利完成的情况。此外,我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设计,除登记行为不符合操作规范以外,不会出现系统无法录入的情况。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督促各地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出台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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