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7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8-07-11 14:13:13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规划函〔2018〕1735号 【字体: 【打印】

凌育双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土地利用方面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委农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厅积极支持农村地区和贫困山区经济发展,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厅充分发挥国土资源行业优势,积极完善城乡基础设施用地供给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防止“规划跟着项目走”的现象,地方有关项目在选址时应首先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和《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有关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有关要求,广州、深圳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审核委托广州、深圳市国土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广州、深圳市以外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审核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时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我厅于2017年印发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7〕44号),明确了规划修改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了规划修改备案材料。

  二、关于贫困山区“占水田补水田”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鉴于此,在国家未出台新政前,我省难以在占水田补水田方面放宽条件。

  考虑到贫困地区垦造水田潜力和财政资金问题,我省已采取多种措施予以支持配合,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72号)进行了以下规定:一是扩宽垦造水田地类。规定垦造水田地块地类可以是农用地中的旱地、水浇地和可调整地类,也可以是未利用地、可复垦为水田的建设用地,而2277个省定贫困村垦造水田地块还可以包括非耕地的园地、坑塘水面地类。二是予以资金支持。规定省级承担垦造水田的全部费用,垦造水田指标由省、市、县三级按5:1:4比例分配。市、县级指标分别由市、县级政府统一调配使用,优先用于当地占补平衡需要,多余部分可以公开有偿转让。省级指标交易所得全部上缴省财政,扣除垦造水田成本、合理投资利润和管理监测等费用后,其余原则上用于农业农村建设。三是保障农民经济权益。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参与垦造水田,并获得经济收益。垦造水田项目实施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建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偿费、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偿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等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直接发放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人。

  通过上述一系列规定,我省在占水田补水田和水田垦造工作中已充分照顾贫困山区的经济发展和占补平衡的实现,并努力确保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实惠。

  三、关于奖励申报美丽乡村地方指标

  为逐渐适应国家计划指标不饱和供应制度,更好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2018年2月我厅修订印发了《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18号),新的管理办法改变了原办法因专项指标类别过多导致指标分解破碎、指标使用效率低下的弊端,规定对含农民住房、精准扶贫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在内的11类民生设施项目用地由省级计划指标统筹保障,对省重大平台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下达专项计划指标,对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在未来五年内下达扶持计划指标,各地还可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获取省奖励指标。地方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引进资本发展产业时,若为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家庭手工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等6类农村产业业态的,可申请使用省指标予以核销;若符合《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71号)中产业项目奖励条件的,可由地市统一组织向省申报奖励指标;各地取得的各类奖励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向农业产业项目倾斜安排,以保障农业产业项目发展用地需求。

  四、关于简化用地审批程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制定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细化明确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范围、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同时按照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的要求,出台了《广东省建设用地报批标准化审查手册》(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2号)和《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范本(2018年修订本)》(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25号)。我厅将积极指导地方做好用地报批组卷等工作,继续做好用地服务,依法依规保障各地合理用地需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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