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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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zh
留言日期:
2024-08-22
主题:
关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已存在的无证建筑物处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月1日以前在乡村规划区的建设用地上建设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若建设时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存续至今,是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建筑物予以拆除?对于这种违法建筑物,是否要考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在法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采取不拆除或者参考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件A第二项第(六)款“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