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Xiezh
留言日期:
2024-08-22
主题:
关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已存在的无证建筑物处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月1日以前在乡村规划区的建设用地上建设并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若建设时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存续至今,是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建筑物予以拆除?对于这种违法建筑物,是否要考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在法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采取不拆除或者参考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件A第二项第(六)款“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的规定来处理?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8-22
答复时间:
2024-08-27
答复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城乡规划法》施行于2008年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该法不能作为查处、限期拆除2008年以前建造完成的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房屋的依据。对于2008年之前的建筑,如果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属于未经规划许可以及未获土地使用权等证件便擅自建造的建筑物范畴,即不视为违法建筑。如果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非法占地的,则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查处。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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