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药品
关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9 16:39:10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85 【字体: 打印

  根据《关于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信用函〔2021〕954号)的要求,经专项清理,并征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

  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原因主要是,《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缺少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依据,应被废止。

  相关链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