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化妆品监管司结合化妆品监管特点,制定出台了本《公告》。通过实施特殊用途化妆品延续许可承诺制审批,进一步提升审评审批效率,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什么是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承诺制审批?
答: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申请人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产品进行系统自查,经自查合格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承诺产品符合要求并提交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组织事前的技术审评工作,对企业自查合格的产品直接准予延续,通过组织事后技术审查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持续保障产品的质量安全。
申请行政许可延续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一般已经在市场销售4年或以上时间,且前期已经经过严格技术审评和市场实践检验,安全性方面有一定的保障,具备将技术审评后置、实施承诺制审批条件。
三、本次调整拟重点解决的问题?
答:一是通过优化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流程,进一步提升审评审批效率;二是通过细化明确企业产品的自查要求,进一步夯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明确未获延续许可的,自批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产品不得生产或进口,统一监督执法要求。
四、开展产品自查和提交延续申请的时间如何把握?
答: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延续的,申请人应当自产品批件届满前6个月起对产品开展全面自查,并在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交延续申请。例:一款产品批件有效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企业应当在2019年11月30日以后开展产品自查工作,自查的范围应当包括2016年6月1日—2019年11月30日期间产品生产经营情况,该产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应当于2020年4月20日前(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交。
五、受理审查是否允许补正资料?
答:受理审查不设“补正资料”结论,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所有申请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申请人可再次提交申请,但应当在批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交,超出该期限的不再受理。
六、准予延续的批件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准予延续的批件有效期起始日期自原批件有效期届满之日后起算。例:一款产品的原批件有效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准予延续后批件有效期为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七、事后技术审查的补充资料时限如何确定?
答:补充资料环节不再设统一时限要求,由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根据需要补充资料的具体情形,合理设定补充资料时限。
八、对于事后审查发现不符合延续要求的产品,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对审评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但安全性要求不降低,事后技术审查发现资料内容存在问题需要补充或说明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充资料;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提交虚假资料情形的,依法撤销产品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