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药注函〔2015〕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勘误“复方氯己定地塞米松膜”国家药品标准的函》(国药典化发〔2014〕492号)、《关于勘误<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增补本品种“奥沙利铂”标准的函》(国药典化发〔2014〕4号)、《关于勘误<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三增补本果糖标准的函》(国药典化发〔2014〕515号)、《关于勘误<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三增补本尿促性素及绒促性素标准的函》(国药典化发〔2015〕27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至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