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广东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处起草了《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9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处,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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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