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防疫指办哨点函〔2022〕45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从即日起,我省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调整如下: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含网络销售)正常销售《目录》药品,不再进行实名登记报告,不查验健康码或场所码,不再指引开展核酸检测。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药监局反映。
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办哨点监测工作专班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