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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8-04-24 08:04:47 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52 【字体: 打印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为帮助医疗卫生机构了解健康检查机构申请条件、流程,特梳理本服务指南。

一、申请主体

广东省内具备健康检查条件,自愿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按时上传《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申请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良好,有相应的规范操作规程;

(三)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五)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六)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报送系统;

(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

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所属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附件1),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请名单上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原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如自愿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应按上述流程提出书面申请。

四、名单管理

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地上报名单公布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应按时上报《健康证明》数据,被发现连续两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予以书面告知;再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

五、数据上报

“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信息报送系统”安装及使用方法见附件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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