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90)| 男子非法狩猎,自己反成“笼中鸟”

  案件详情

  今年3月,沾益公安分局环食药侦大队与西平派出所联合作战,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48只活体鸟类。

  3月9日,西平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走访工作中,途经辖区一农贸市场时,听到附近一民居二楼传来大量鸟鸣声,心生疑惑的民警上楼查看,多次敲门均无人应答。联系房东开门后发现,屋内有许多关在笼里的鸟。

  经现场清点,共有48只活体鸟类,2只死亡鸟类尸体。经初步判定,该鸟类俗称“黄豆鸟”,学名棕头鸦雀,属于国家“三有”动物。西平派出所联合环食药侦大队通过全面调查,快速锁定并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欧某争、熊某。

  经审讯,两人交代了在沾益垃圾处理厂西侧荒山及花山新排大山内非法狩猎鸟类,并以8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出售,将鸟类快递寄给购买人的犯罪事实。

  案件中的48只活体鸟类,已放归森林。犯罪嫌疑人欧某争、熊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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