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88)| 见“花”起意?山上的“野花”别乱挖!

  案件警示

  8月初,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一起盗伐林木案进行立案调查,原来,当事人李某在山上看到一株杜鹃花,一时生起“爱美之心”,就利用工具进行了采挖,准备带回家里种植,静待花开观赏。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采挖位置属于林场范围,现场有挖掘后留下的土坑,被采挖的杜鹃花为多枝,树枝已折断2枝,剩余6枝(其中地径1cm4枝,地径2cm1枝,地径3cm1枝),高度1.0米,冠幅1.0米。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株杜鹃花价值为1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盗伐林木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1号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将盗伐的林木补种于林场。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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