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87)| 狩猎“三有”动物尝鲜!将面临“刑事+民事”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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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旨在以案释法增强社会各界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司法之力守护武胜绿水青山。

  2022年9月底至10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以食用为目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武胜县中心镇某村使用气枪非法狩猎3只灰胸竹鸡、15只珠颈斑鸠。2022年10月22日,被告人潘某狩猎后回家途中被巡逻民警抓获,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打到的灰胸竹鸡、珠颈斑鸠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斑鸠300元/只,竹鸡1000元/只。2023年7月,被告人潘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鉴定评估费11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潘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潘某未取得狩猎许可,擅自使用气枪猎捕珠颈斑鸠15只和灰胸竹鸡3只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对被告人潘某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后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潘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三有”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对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都带来了重重隐患,为了您和其它人的安全,请勿乱吃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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