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85)| 非法持有枪支狩猎果子狸?男子犯罪被判刑

  案件详情

  2022年7月,被告人黄某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携带1支自制改装射钉枪、1个探照灯到某山场猎捕果子狸1只,杀好后予以出售,非法获利600元。

  经鉴定,送检自制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为枪支;果子狸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经济价值为1200元。经认定,被告人黄某使用的枪支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使用探照灯在夜间狩猎果子狸为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

  7月12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等犯罪事实,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前科情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另对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枪支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提出上诉。后面被告人黄某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200元。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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