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77)| 真“刑”!揭阳一男子捕猎4头豪猪被刑拘

  近日,揭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线索,揭西县一男子在网上购买了多套警报器、捕兽夹和捕兽钢丝套等狩猎器材。接报后,民警立即前往该男子家中核查。

  在该男子住处,民警发现了大量用于狩猎的工具,包括用于报警器13个、金属捕兽夹11个、塑料捕兽夹13个、捕兽钢丝套13套、铁笼两个,还在铁笼内清理出疑似野生豪猪棘刺1把。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徐某灵交代,从2021年12月份到2023年3月份,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其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间非法使用猎套工具(钢丝绳)和野猪夹(野猪剪)、警报器在揭西县五云镇非法猎得疑似野生动物“豪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4头,其中2头自己宰杀食用、2头出售给他人。经第三方鉴定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箭猪棘刺为豪猪(别称箭猪)的棘刺。

  目前,徐某灵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应共同行动,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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