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73)| 全省率先立法!《潮州市古茶树保护条例》10月起施行

  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被列入首批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保护名单……近年来,潮州凤凰单丛茶飘香海内外,品牌知名度明显提升,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有统计数据显示,仅2021年一年,当地初制茶产值就超过64亿元。

  产业快速扩张的同时,作为单丛茶品牌之魂、产业之基的古茶树,保护情况却不容乐观。病虫害难以有效防治、茶农专业养护知识普遍欠缺、周边生态屡遭破坏等因素,给当地古茶树保护带来极大挑战。

  在此背景下,潮州在省内率先探索为古茶树保护进行立法。近日,经过初审修改后,《潮州市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了当地对古茶树保护路径的广泛探讨。

  事实上,立法古茶树保护,在其他省份已有先例。譬如在全国古茶树资源丰富的云南省,有多个地市已作出探索,《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分别于2016年、2018年施行。此外,《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也于今年7月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但同样是为古茶树保护立法,潮州的境况却有所不同。相比其他省份野生型古茶树占多数,潮州绝大部分古茶树则属于茶农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茶农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需在立法中得到更大程度的重视和体现。

  在这一背景下,潮州因地制宜开启了古茶树保护立法的探索。“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从多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寻找立法依据,确保制度设计、部门职责、保护管理措施、行政处罚等方面,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说,“根据相关法规,茶农拥有古茶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但同时也有依法保护古茶树的责任,所有管理措施要合法,这一点是明确的。”

  因此条例拟规定,古茶树所有权人为具体管护责任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经营权人承担管护责任。

  然而,立法切实助推古茶树保护与开发的同时,如何保护好茶农合法权益?对立法者而言,这是不小的难题。

  潮州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条例中保障茶农合法权益的原则贯穿全文。例如,拟规定为所有古茶树建立档案,进一步明确古茶树的所有权;古茶树认定过程中,茶农如有异议可向主管部门提出。此外,在鼓励企业与茶农合作开发古茶树的同时,条例也明确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

  在此基础上,条例拟提出,相关部门需采取措施帮助茶农科学管理茶树、更好行使经营权。例如,农业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无偿向茶农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养护技术指导和服务。

  “总而言之,在保障茶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前提下,一方面为茶农进行栽培和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另一方面界定各方在保护古茶树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这是条例制定的两重目的和意义。”该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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