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70)| 擅自砍伐、迁移树木?顺德某村居被立案查处!

  近日,根据网络线索举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某村市场物业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迁移34棵树木,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今年5月份乐从镇另外某村居股份社未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了二十棵树(两棵龙眼后备古树、十八棵紫荆树),被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依法处以立案处罚。

  某村居股份社以拓宽道路,方便居民出行为由,未办理砍伐、迁移树木的审批手续就直接委托某工程公司砍伐了村内的二十棵树。收到相关线索后,乐从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马上到砍伐树木的现场进行核查,并拍照取证。

  广东林业提醒,《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次修正后于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否则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法条速览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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