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局今日發佈,《廣東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正式印發。該《辦法》嚴格規範省級、市縣級濕地公園的設立、建設、管理和撤銷等工作,為廣東科學開展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提供法規依據。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規定了適用範圍,明確了濕地公園的概念、建設原則、分級管理、建設條件、審批程序、機構職責以及濕地公園調整、撤銷等內容,將進一步推進廣東省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邁上規範化、科學化的新台階。
《辦法》規定,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公園建設管理的激勵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促進濕地公園建設管理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
《辦法》將濕地公園劃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和合理利用區,對濕地公園的認定與命名、保護與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同時規定面積在20公頃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濕地,可以申請設立省級濕地公園:一是尚未設立自然保護地或者劃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二是濕地生態系統在省內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區域生態地位重要,或者濕地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示範性。三是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生物物種具有區域代表性,或者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的集中分佈地或聚集地。四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文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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