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是指对领取广东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进行事中事后随机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一律不得实施许可、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实现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权责清单和《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参照《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被许可人均应当接受随机抽查,被抽查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检查人员应当随机产生。

第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的依据、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处理结果和监督方式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以外,应当向全社会公开。

第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野生动植物许可的随机抽查工作,其中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和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部门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分工。

第七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现有条件是否符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植物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野生动植物相关活动;

(三)野生动植物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五)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八条  随机抽查方式主要有: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随机抽查以实地核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

第九条  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随机抽查对被许可人的影响,积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被许可人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条  建立野生动植物被许可人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被许可人名录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包括被许可人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广东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被许可人名录库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数据为基础建立。

第十一条  建立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广东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广东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野生动植物被许可人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分别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组必须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根据抽查任务要求,对区域交叉、执法力量配备进行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积极探索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机制。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  参与随机抽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对随机配对结果信息保密。实施检查前随机配对的信息不对社会和被抽查对象公开。

第十五条  实施抽查前应当向随机抽中的被检查对象开具《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提前3天告知被检查对象。《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

第十六条  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随机抽查比例为检查对象的1%至3%,抽查工作和下一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同一被抽查对象因同一检查内容实施重复检查;下一年度或三年内随机抽查过程中重复抽中同一企业的,搁置免查,直到抽到另一家未抽查过的企业。因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监管工作需要,可以不受随机抽查计划和频次的限制。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随机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随机抽查记录表由企业负责人或法人签字并由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检查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随机抽查等工作,为随机抽查提供辅助和支撑。

第二十条  抽查活动结束后,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包括抽查过程、抽查结果等内容的抽查工作报告,经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本部门领导审阅,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告知抽查对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抽查结果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建立被许可人高风险名录。根据随机抽查结果,将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投诉举报多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野生动植物许可的企业或个人列入高风险名录,并在本单位官网上予以公布。对列入该名录内的企业或个人可加大检查力度。

第二十二条  抽查过程中遇到被抽查对象不予配合的,要告知其履行法定义务。拒绝、阻挠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记录和留取相关证据,根据具体情形,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抽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

(一)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的;

(二)拒绝检查人员检查采集、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其制品的场所或采集、猎捕、运输工具的;

(三)拒绝检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各地分年度建立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相关文件、随机抽查记录表、抽查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企业或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接到复查申请后组织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复查从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必要的时候可现场检查。如情况属实,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予以更正。

复查结论不再接受复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人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被许可人高风险名录以及随机抽查过程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机构另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部门的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广东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

      3.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记录表


附件1:

 

 

 

 

 

 

 

 

 

 

 

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通用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省级事项名称

市级事项名称

县级事项名称

依  据

审批对象

备注

1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3.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4.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5.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6.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7.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8.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捕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林业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二条。                                 
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二、十九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

序号

通用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省级事项名称

市级事项名称

县级事项名称

依  据

审批对象

备注

2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林业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五条。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市级为委托事项,县(市、区)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林业类)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

3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县(市、区)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4

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审批

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审批

 

1.《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第二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序号

通用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省级事项名称

市级事项名称

县级事项名称

依  据

审批对象

备注

5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条。

外国人

6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三十三、四十一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市、区)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7

“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2012年修正) 第十七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注:本清单《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修订动态调整。


附件2:

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通知书

 

                 

你(单位)申请                         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和                条第   款第    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规定,我厅(局)将组织(委托)                               日对你(单位)实施野生动植物“双随机、一公开”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方式为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                                                

2、                                                

3、                                                

4、                                                

你(单位)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许可人(单位或个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附件3:

广东省林业野生动植物许可随机抽查记录表

                                     编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被许可人

 

检查地点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检查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被检查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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