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0年度林业水产热作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及林业(园林、森工)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粤林函〔2010〕 709号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局所属事业单位、直属国有林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要求,现将报送2010年度林业水产热作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林业(园林、森工)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一)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8号)。
(二)论著、论文条件,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8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三)学历、资历条件,执行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四)职称外语条件,执行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五)计算机条件,执行《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六)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执行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八)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九)真实性证明,申报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表七)、评前公示表(表八)、在现工作单位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真实性的意见。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请使用新版(09版)评审表,用计算机填写并打印。下载路径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广东人事--下载中心--职称评审--新版职称评审表。只需纸质报送,暂不需网上报送。
(二)请按以下顺序和要求提供并分类装订各类材料:
1.《 (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表一)若干份(依材料袋数而定),贴于材料袋的封面,并在页首写上申报人手机号码。如有多袋材料,请在表一上标明,如3-1,3-2,3-3。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二)1份,请按表格要求走完所有程序,并签名盖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请将重要的排在前面。
3.《(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表三)20份,其中原件1份。请将原件放在首页,并将20份一起折叠,有字的一面朝外。不要填写页首的编号。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成果情况,请用序号列明,并将重要的排在前面。
4.《 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表四)1份。时间请写到月份,出生地请写到县一级,联系电话务必写明手机和办公号码。评委会(专业组为):广东省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评审资格委员会(林业水产热作组)、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林业、园林、森工)、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林业、园林、森工)。
5.《证书、证明材料》(表五)1份。
6.《业绩、成果材料》(表六)1份。
(注:第5和第6款中的材料除英语、计算机水平需提供原件,其它为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加盖真实性的意见。论文原件无须装订。)
7.《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表七)1份。为方便使用,照片请小面积点贴。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表八)1份。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请相关人事、纪检部门监督并加盖意见。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表九)1份。请同时提供近3年的年度考核表,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真实性的意见。
10.在现工作单位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
11.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0年8月31日。
如无内容,请在表格内填写“无”。请一次性提供送审材料送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并上报,报送评审委后,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评审结束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回材料和证书,逾期不予保管。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职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认真、客观、如实地准备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理性。看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所申报专业的类别和范围。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看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并加盖真实性意见。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看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提交,表格是否填好,工作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是否如实填报。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论文、工作业绩、工作经历、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等取得时间是否在今年8月31日前。
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评审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并对表二(继续教育情况、工作负面情况说明、单位考核及综合评价、评前公示情况)、表三(评前公示情况、单位审核无误并承担责任的申明、单位审核评价意见)和表八加盖意见,对所有复印件加盖真实性的意见并注明经办人。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并退回申报人。评审结束后,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协助评委会对申报人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反馈情况。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申报专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条件。主管部门要在表二(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意见)及表八(上级人事/职称部门意见)中加盖意见。当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要分别在表二(县/区人事部门审核意见、省直主管部门/市人事部门审核意见)中加具意见。
(四)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评审材料。
四、评审收费
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收取评审费。正高级评审费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非税系统缴交,其他级别评审费在省林业局非税系统缴交。每位申报者只可申请开具缴款通知书1次并尽快缴款,缴款时限为9月15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缴款,请及时致电省林业局人事处。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受理时间:8月16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逾期不予办理。请于送材料前致电预约。
受理地点:广东省林业局人事处(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509房)。联系 人:段孟涵;联系电话:020-81813989。


附件
1.《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8号)
4.《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5.《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6.《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7.《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
8.《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9.《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10.《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1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12.《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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