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的管理水平,规范防治服务全过程,全面提高防治质量和防控成效,我局起草了《广东省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我局对本单位起草的《广东省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31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gdf_lws@gd.gov.cn)或邮寄(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3号广东省林业局防治检疫处,邮编:510173)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1.《广东省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

     广东省林业局

  2023年1月16日

  附件1 

  广东省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的管理,全面提高防治质量和防控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以下简称防治服务)是指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普查、防治和检疫取样、林业有害生物鉴定检测等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组织)是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配有相关防治(包括调查、监测、取样、检验、鉴定、防治)技术设备,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管理规章制度,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承担的、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或补助的防治服务。其他机构部门或其他投入主体的防治服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服务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检查验收、考核评价等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防治、支持防治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防治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作业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合同约定等,执行防治技术要求,加强防治质量管理,提高防治成效。

  第二章  防治项目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实际,组织编制防治规划或方案,合理确定防治对象、防治范围和防治目标指标,并根据规划或方案目标指标制定年度防治计划。

  省林业局转下达国家和省级防治任务到各地级以上市及省直属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将任务分解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防治任务纳入本县(市、区)年度防治任务。省林业局未下达任务但有暴发可能的、当年突发的林业有害生物应纳入或增补为各县(市、区)当年度防治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防治检疫机构及省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年度防治任务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测,提前做好防治项目的编制、申报、审核、入库等项目贮备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预留应急资金用于当年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按月或按季度应及时、准确、全面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防治进度,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防治进度后,报送至省林业局;省直属单位径向省林业局报告。

  第九条 防治项目设计、作业、监理等环节可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或其他政府规定的采购方式,也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防治检疫机构聘请专业人员或自主组织人员实施。

  防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明确承包防治项目的条件,应将企业诚信、防治能力、专业水平和业绩等作为选择防治项目作业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防治项目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早防小,应防尽防”的原则编制作业设计或防治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需由建设单位或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林业工程技术人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机构组织编制。发生面积小、防治技术简单、资金投入较少的防治项目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防治检疫机构自行编制防治实施方案;发生面积较小、零星分布的、或需要紧急防治的、或突然暴发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可不编制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防治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当以年度防治任务、发生趋势预测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为依据,按防治工作实际进行编制。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防治作业设计的技术措施、资金筹措等内容进行技术性和规范性审核。

  第十二条 防治作业设计前应现场调查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情况,以作业小班或防治范围为单元编制,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防治技术措施、附表、附图和附件等。

  第十三条 中央防治补助费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投入的防治项目,作业设计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局备案。

  地级以上市、县级财政资金投入的防治项目,作业设计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属国有林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防治项目,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防治项目作业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对作业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控制,也可聘请监理单位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防治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项目完工查验后,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调查设计、监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参考《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林建协〔2018〕15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要与防治服务或防治作业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有害生物种类、防治地点、面积、完成时间、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防治项目应设定质保期,确保防治质量和防控成效。

  第十七条 防治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防治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严格按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作业,按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实际安排防治进度,落实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防治项目作业应当做好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器械使用、场地布置、环境管理等。防治作业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严格按规范操作机械,强化森林火灾预防和疫情防控,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极端恶劣天气,严禁野外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防治项目作业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遵守农药标签、安全间隔期、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相关规定,应当安全储存、运输农药和有关防治用品,妥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防治项目作业时具有安全风险时,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伤亡事故发生。

  鼓励防治服务组织使用大包装农药,并与农药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农药包装物循环使用机制。鼓励采取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高效施药机械开展防治服务。

  第二十一条 防治服务组织应按照国家规定为防治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防治服务组织应为防治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为林间防治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用品。防治作业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防治服务组织开展航空防治作业时,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提前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及注意事项,防止发生药害和人畜中毒事故。需要办理飞行计划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防治服务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林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防治服务组织的林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林业有害生物、熟练运用防治技术措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林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防治相关用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治服务组织的管理,并为防治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指导,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防治服务组织防治作业的督导检查,对防治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将防治服务组织红黑名单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防治服务组织红黑名单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造成防治作业重大失误、安全事故或防治服务未达到有关标准的防治服务组织,应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第二年防治项目招投标。对防治作业规范,防治效果好,林业有害生物得到有效遏制的企业,应列入红名单,在第二年招投标中作为重要业绩参考。

  第五章 防治服务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防治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防治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核实防治面积、防治质量、防治成效等内容。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一级的林业主管部门的防治项目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合同及有关标准、规定、设计文件等对本级防治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的依据,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直属单位防治项目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并报省林业局备案。省林业局将组织年度核验,核验结果作为林长制、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防治服务组织要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提供施工日志、图片、视频等进度材料。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防治过程中的文字和图像资料,建立健全防治项目档案。防治项目档案主要包括防治任务文件、资金下达文件,防治作业设计,招标投标文件、防治合同、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防治项目检查验收报告,以及防治作业期间的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

         2023年1月9日

  政策措施

  名称

  《广东省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管理办法》

  涉及行业

  领域

  林业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草案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广东省林业局防治检疫处

  联系人

  梁玮莎

  电话

  020-81955417

  审查

  机构

  名称

  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

  联系人

  段孟涵

  电话

  020-81830303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海关、省林业局相关处室、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2023年1月18-31日在广东林业信息网公示。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反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

  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

  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

  外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

相关稿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