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涉及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018年3月19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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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十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农业(渔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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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