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林改发〔2018〕47号)和《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草原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意见的通知》(粤林函〔2018〕326号)等一系列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科学引导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五批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林)场可以申报广东省示范家庭林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广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截至2023年6月30日,注册登记2年以上;
2.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森林体验、木竹采伐、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优先支持发展油茶、竹子和林草中药材的专业合作社申报;
3.示范社的经营规模明显大于本地区同行业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经营林地面积500亩以上,入社成员数量50人以上,且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二)申报广东省示范家庭林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截至2023年6月30日,注册登记2年以上;
2.主要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森林体验、木竹采伐、林产品营销、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服务与咨询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优先支持发展油茶、竹子和林草中药材的家庭林场申报;
3.以家庭成员为固定从业人员,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经营的林地为该户的承包地以及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林地,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10年以上。经营规模至少150亩以上;
4.家庭林场经营同比效益高于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示范作用明显。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县级推荐。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自愿申报,并择优推荐,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级审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林业局。
(三)省林业局评审认定。省林业局对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实、评审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予以公布并授牌。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是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函;二是已填好并加盖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公章的《广东省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广东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
四、有关要求
请各市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自2019年开展认定工作以来本市范围内的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运营的有关情况、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1—2个),于6月30日前报省林业局改革和产业发展处,同时将材料的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版发至联系人粤政易或电子邮箱gdf_lxy@gd.gov.cn。联系人及电话:罗晓阳,020-81006296。
广东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