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令)、《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与省财政安排的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律,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资金投入,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补偿资金,为促进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林业部门主要职责
1. 对需要进行申报的,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编制项目计划,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向省林业局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二)省林业局主要职责
1.核定全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和面积,并划分重点生态公益林和一般生态公益林。编制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
2.负责补偿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等具体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信息公开等程序。
3.加强对项目和补偿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补偿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补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补偿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会同省林业局制定补偿资金管理制度,根据省林业局制定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补偿资金。
2.加强对补偿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地进行申报。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补偿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补偿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三章 扶持范围、补助对象和用途
第九条 补偿资金扶持范围包括粤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15个地级市有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市、县(市、区、场),省统筹经费的扶持范围包括粤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15个地级市,以及省直有关单位。
实施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分区域差异化补偿,补偿资金分为特殊区域补偿资金和一般区域补偿资金两部分,其中:特殊区域补偿资金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以及民族地区、雷州半岛生态修复区、新丰江林管局管辖的新丰江水库库区给予补偿;一般区域补偿资金是对特殊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由市县财政安排,参照本《办法》使用;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补助资金由省里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安排下达,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条 补偿资金按用途可细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总额的80%,公共管护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20%。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补助对象和用途
(一)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补助对象为: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公共管护经费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补助对象和资金支出范围具体分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单位、人员等。补偿资金总额的13%专项用于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森林防火费用和管护成效奖励性补助等。其中:补偿资金总额的10%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工资、补贴、绩效奖励等,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公益林管护;补偿资金总额的1%用于生态公益林森林防火支出等;补偿资金总额的1%用于生态公益林管护工具购置等,管护工具清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补偿资金总额的1%用于对镇、村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补助,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成效突出的镇、村给予奖励性补助等。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地市林业部门、县级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补偿资金总额的4.5%专项用于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地市林业部门、县级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管理经费。市、县、乡镇、村委会分别按补偿资金总额的0.5%、1%、1.5%、1.5%分配。其中,分配给地市、县级林业部门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日常管理支出,包括生态公益林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管理方式创新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不得挪作他用;分配给乡镇、村委会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支出等。
3.省统筹经费。补偿资金总额的2.5%由省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化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调剂平衡市县管护管理经费,以及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年度补偿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年度补偿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专家评审情况等研究确定,并在年度实施方案、申报指南等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省林业局每年根据资金安排规模、补助范围、面积、标准等因素,按照因素法、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补偿资金。具体方式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补偿资金的有关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中需要组织申报的,由省林业局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提前制定和下发下一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下一年度补偿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中的省统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向省林业局进行申报。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林业局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补偿资金中的省统筹经费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的分配方式,由省林业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省林业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林业局按程序将资金分配结果和公示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不再重复公示。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局制定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补偿资金,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请拨手续。补助市县项目的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请拨手续。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林业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九条 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至补助对象并经公示确认无误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分配计划和本级公共管护经费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各县(市、区)必须在地级以上市转下达资金后3个月内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位。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建立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一卡(折)通”制度,补偿对象为单位或个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单位和个人的“一卡(折)通”银信账户。补偿对象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资金分配方案、符合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求的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户主“一卡(折)通”银信账户信息,以便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将损失性补偿资金支付到其账户内;其中,对于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均补偿面积不足1亩/人的,可由集体议事决定或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编制乡镇、村委会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村委会的协调管理经费,按照当地村级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公示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 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一经下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应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粤财预〔2014〕181号,如有修订,按最新规定执行)的规定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偿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补偿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六)补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市县林业、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定完善补偿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公开、公告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及公开公告情况报送市县财政、林业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县林业、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将结合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如有修订,按最新规定执行)等有关规定开展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加强考评结果的应用,省级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偿资金及其他林业补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补偿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对负责补偿资金管理的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补偿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补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补偿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补偿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各年度制定的补偿资金实施方案、申报指南等,作为本办法的补充和对各年度工作的进一步细化,应同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59号)及《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