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级以上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关于开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林改综〔2018〕56号)要求,现就开展我省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中广东省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监测。请有关地级以上市林业局尽快将相关文件转发到本辖区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企业,组织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监测评价和资料表格填报工作。
(二)报送材料。
1.各监测企业需报送《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1)、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联系表(附件4),以及企业近3年来经济运行情况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内容包括:近3年企业投入、销售、利润等经济指标变动情况;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情况;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企业技术产品模式创新情况;提升产品质量情况等。以上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地级以上市林业局(含电子版文本)。
2.地级以上市林业局需报送各企业提交的监测评价资料、2018年全市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汇总表(附件2)、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联系表(附件4),以及2018年本地区国家林业重点龙头监测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全市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总体情况、推动龙头企业动能质量效益转换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保留或取消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意见及原因;企业名称变更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用A4纸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于2018年9月20日前报送至省林业厅产业处(含电子版文本)。
(三)审核调查。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林业局对照《国家林业重点龙头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企业提交的监测评价说明材料及报表;协助省厅和国家局做好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实地核查工作。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林业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联系企业,督促各企业按照办规字〔2013〕164号和林改综〔2018〕56号有关要求,按时完成监测评价材料填写、审核、报送工作,确保监测评价材料齐全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标准、高质量完成2018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
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广东林业网通知文件栏下载(/userfiles/1/index.php)。联系人:吴灿军,联系电话:020-81700186,电子邮箱:gd-wcj2008@163.com。
附件:1.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2.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汇总表
3.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广
东省企业名单
4.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联系表
5.关于开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6.国家林业重点龙头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广东省林业厅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