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6日 粤林[1996]152号)
各市、县(区、市)林业局,深圳、珠海市绿委,佛山市农委:
现将林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要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领会其精神实质,保障两个规章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我国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清理,杜绝林业行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委托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执法,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将委托书副本报上一级 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三、省厅确定林政保护处为厅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负责林业普法、立法、执法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林业行政部门有条件的要成立独立法制工作机构,未能成立专门机构的,应确定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配备专人,归口管理林业法制工作,并在1997年2月1日将本单位法制机构及人员名单上报省厅林政保护处。
四、1997年2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省厅依《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印制的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各地林业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统一使用该文书,并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好文书的填写工作。对于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处罚,则统一使用省财 政厅制发的罚款收据。
五、执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重大复杂行政 处罚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的备案、报送工作。
六、各市、县林业行政部门要以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省厅将于明年在全省开展一次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地贯彻实施两个规章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执法检查的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林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林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9日 林策通字[1996]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林业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我部制定并颁发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并已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这两个规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委托,依法清理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
《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林业公安、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植物检疫、森林防火等机构,按照其业务分工,只能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要改变过去在一些单位存在的“授权”与“委托”法律概念不清的现象,除法律、法规 具体明确授权的以外,其他只能是委托。委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委托。委托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受委托的组织实行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确立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对林业行政处罚的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中明确要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部门统 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还规定行政机关内部比较超脱的机构 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对此,《程序规定》和《监督办法》中都作了相 应 的规定。请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两个规章的要求,尽快确立本机关法工作机构 , 明确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专人负责,以加强对林业行政处罚的统一管理和对林业行政 执法工作的监督。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立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配备工作人员。
三、统一林业行政执法证,加强执法证件的发放与管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国发[1996]13号文件中也规定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证件管理。《程序规定》及《监督办法》也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证是林业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时的法 定资格凭证,为维护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及清理林 业行政执法队伍,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定,统一编号,并加盖林业部印章。 通过岗位职业培训和执法资格培训,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林业行政执法证,执法证件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由林业部另行制定和颁布。在新的证件发放之前,现有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
四、统一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加强处罚文书的规范化管理
《程序规定》中已经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作出了规定,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的法律文书,其中《扣留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实物收据》、《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变通,并报林业部备案。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增加相应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要报林业部备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由林业部委托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组织印制和发放,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得复印、翻制。
五、坚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及时 将 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非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在国务院发布具体实施办法后施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在国务院发布具体实施办法之前,仍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以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林业行政处罚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要的职能和行政管理措施,《程序规定》规范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方式、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制度;《监督办法》规 范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办法和制度,是有效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的法定依据。这两个规章的制定颁布,对于加强林业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强化林业执法职能,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制,促进林业系统廉政建设,维护林区社会安定,加快林业法制建设的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和深刻认识到这两个规章对于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和促进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组织全体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两个规章在全系统扎扎实实贯彻实施好,为林业依法行政、保证林业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两个规章的出台,从林业执法和执法监督方面促进了林业法制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要以认真贯彻实施两个规章为契机,建立健全执法和执法监督机构,从薄弱环节着手,逐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坚决改变执法中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该处罚不处罚,该从重不从重,放松管理以及不依法行政,案件不依法受理,查处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现象,必须严格执法,切实做 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和形象,把依法治林工作 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维护林区稳定和林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实现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各单位请于1996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精神和实施两个规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报送林业部。
附件:
各市、县(区、市)林业局,深圳、珠海市绿委,佛山市农委:
现将林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要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领会其精神实质,保障两个规章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我国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清理,杜绝林业行政部门内部职能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委托林业站、木材检查站执法,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将委托书副本报上一级 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三、省厅确定林政保护处为厅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负责林业普法、立法、执法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林业行政部门有条件的要成立独立法制工作机构,未能成立专门机构的,应确定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配备专人,归口管理林业法制工作,并在1997年2月1日将本单位法制机构及人员名单上报省厅林政保护处。
四、1997年2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省厅依《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印制的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各地林业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统一使用该文书,并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好文书的填写工作。对于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处罚,则统一使用省财 政厅制发的罚款收据。
五、执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重大复杂行政 处罚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的备案、报送工作。
六、各市、县林业行政部门要以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省厅将于明年在全省开展一次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地贯彻实施两个规章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执法检查的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林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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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9日 林策通字[1996]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林业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我部制定并颁发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并已于10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这两个规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委托,依法清理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
《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林业公安、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植物检疫、森林防火等机构,按照其业务分工,只能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要改变过去在一些单位存在的“授权”与“委托”法律概念不清的现象,除法律、法规 具体明确授权的以外,其他只能是委托。委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委托。委托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受委托的组织实行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确立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对林业行政处罚的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中明确要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部门统 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还规定行政机关内部比较超脱的机构 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对此,《程序规定》和《监督办法》中都作了相 应 的规定。请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两个规章的要求,尽快确立本机关法工作机构 , 明确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专人负责,以加强对林业行政处罚的统一管理和对林业行政 执法工作的监督。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立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配备工作人员。
三、统一林业行政执法证,加强执法证件的发放与管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国发[1996]13号文件中也规定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证件管理。《程序规定》及《监督办法》也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证是林业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时的法 定资格凭证,为维护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及清理林 业行政执法队伍,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定,统一编号,并加盖林业部印章。 通过岗位职业培训和执法资格培训,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林业行政执法证,执法证件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由林业部另行制定和颁布。在新的证件发放之前,现有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
四、统一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加强处罚文书的规范化管理
《程序规定》中已经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作出了规定,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由林业部统一制发的法律文书,其中《扣留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实物收据》、《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变通,并报林业部备案。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增加相应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要报林业部备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由林业部委托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组织印制和发放,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得复印、翻制。
五、坚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及时 将 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非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在国务院发布具体实施办法后施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在国务院发布具体实施办法之前,仍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以两个规章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
林业行政处罚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要的职能和行政管理措施,《程序规定》规范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方式、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制度;《监督办法》规 范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办法和制度,是有效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的法定依据。这两个规章的制定颁布,对于加强林业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强化林业执法职能,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制,促进林业系统廉政建设,维护林区社会安定,加快林业法制建设的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和深刻认识到这两个规章对于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和促进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组织全体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两个规章在全系统扎扎实实贯彻实施好,为林业依法行政、保证林业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两个规章的出台,从林业执法和执法监督方面促进了林业法制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要以认真贯彻实施两个规章为契机,建立健全执法和执法监督机构,从薄弱环节着手,逐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坚决改变执法中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该处罚不处罚,该从重不从重,放松管理以及不依法行政,案件不依法受理,查处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现象,必须严格执法,切实做 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和形象,把依法治林工作 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维护林区稳定和林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实现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各单位请于1996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精神和实施两个规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报送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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