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凭证运输毛竹及其半成品的通知

(1994年7月1日 粤林函[1994]162号)
各市、县林业局,深圳、珠海市绿委:
根据《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决定从八月一日起,凡省内运输毛竹及其半成品必须凭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毛竹运输证》运输,出省运输的需办理林业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毛竹及其半成品的运输进行检查监督。
《广东省毛竹运输证》的发放、管理办法与《广东省木材运输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相同( 见粤林函[1993]306号文);对供销部门投资办的毛竹林基地所生产毛竹,可委托供销部门办理毛竹运输证。
附:广东省毛竹运输证(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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