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24日 全绿字[1994]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委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绿化委员会,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江苏、青海、天津农林(厅),上海市农 业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佳乡、百佳县、十佳城市活 动的决定》,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开展这一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 彻落实。
在全国开展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佳乡、百佳县、十佳城市的活动,是一项规模大、要求 高、影响深远的造林绿化评先选优活动。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广泛宣传动员,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把这一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推动我国造林绿化事业的深入发展。
附件:1994年度“四佳”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附件:
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佳乡、百
佳县、十佳城市活动的、实 施 方 案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促进群众性造林绿化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 全国绿化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 佳乡、百佳县、十佳城市活动的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在全国评选表彰造林绿化成绩特别 优异的1000个村、100个乡、100个县和10个城市。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有组织、有计 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佳乡、百佳县、十佳城市(以下简 称创“四佳”)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国绿化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和各地的争创“四佳”活动,各级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林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统一组 织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组织发动广大城乡积极参加这一活动。
二、评选范围和对象
从1994年起,每年在全国评选出1000个行政村、100个乡(镇),100个县(市)和10个地级以上 城市。被评选上的村、乡、县、市,不再连续参加评选;以后经复查水平下降,达不到条件 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四佳”评选条件
(一)千佳村、百佳乡、百佳县(市)评选条件
1、党政领导重视造林绿化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了领导干部任期造 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县(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
2、制定了科学造林绿化规划,并已完成规划确定的造林绿化任务。
3、所辖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包括各等级公路)两旁,河渠两岸,湖库周围及一切应当绿化 的地方已全部按标准造林绿化。
5、在三北、长江中上游、沿海、平原、太行山五大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村、乡、 县(市),已完成防护林工程建设规划任务,并达到部颁标准。
6、重视造林绿化成果的管理保护,连续5年无乱砍滥伐、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绿地现象, 无重大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
7、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比较普遍,基本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尽责率(参加 义务植树人数占适龄公民人数的百分比)达85%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形成群众 爱林、造林、护林的新风尚。
8、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地方,通过造林绿化使水土流失和风 沙灾害得到有效控制, 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9、林种、树种结构合理,造林、管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显著,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农民人均收入大幅度提高,率先脱贫或致富,在本 地区产生较大影响。
10、“千佳村”村庄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
百佳乡(镇)所辖80%以上的村庄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
建制镇环境清洁优美,镇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
县(市)所辖80%以上的乡(镇)达到上述百佳乡(镇)条件。县城(市)建成区应建有公园,街道 、居住区、单位普遍开展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35平方米以 上。
(二)十佳城市评选条件
1、党政领导重视城市造林绿化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了领导干部任期 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
2、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3、实行乔、灌、草、花合理配置,常绿树和落叶树种相结合,达到环境清洁优美;建成区 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以上。
4、街道、居住区、机关庭院、厂区、校园、医院、部队营区等单位普遍开展绿化美化工作 ,60%以上的街道、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地率达到省级标准。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当地规定预留绿化用地面积,并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 计,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的一年内按设计完成绿化任务。
6、建立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全民义务植树基本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制度化、尽 责率达85%以上。
7、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管理,法规、制度健全、配套,养护资金和人员落实,花草树木生 长繁茂,无侵占、破坏绿地的现象。
8、城市大环境绿化成绩显著,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市郊区森林覆盖率山区达到40%以上, 平原达到15%以上。
以上“四佳”评选条件,是基本的原则条件,要综合衡量评价。鉴于全国各地自然条件差异 很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条件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更 具体的评选条件。
四、评选办法及表彰奖励
(一)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造林绿化发展情况和所辖县、乡、村的多少,每年3月 底将“四佳”推荐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评选“四佳”的条件,结合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逐级推荐,层层选拔以及检查核实的实施细则,真正把本地区的最好的 评选上来。并按所分配名额填报推荐表一式两份(见表1、表2),于每年十月底前报全国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
(三)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村、乡、县、市进行初审,并组 织抽查核实。
(四)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审定后予以表彰,分别授予“全国造林绿化千佳村 ”、“全国造林绿化百佳乡”、“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荣誉 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委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绿化委员会,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江苏、青海、天津农林(厅),上海市农 业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佳乡、百佳县、十佳城市活 动的决定》,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订了开展这一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 彻落实。
在全国开展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佳乡、百佳县、十佳城市的活动,是一项规模大、要求 高、影响深远的造林绿化评先选优活动。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广泛宣传动员,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把这一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推动我国造林绿化事业的深入发展。
附件:1994年度“四佳”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附件:
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佳乡、百
佳县、十佳城市活动的、实 施 方 案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促进群众性造林绿化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 全国绿化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 佳乡、百佳县、十佳城市活动的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在全国评选表彰造林绿化成绩特别 优异的1000个村、100个乡、100个县和10个城市。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有组织、有计 划、有步骤、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争创造林绿化千佳村、百佳乡、百佳县、十佳城市(以下简 称创“四佳”)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国绿化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和各地的争创“四佳”活动,各级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林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统一组 织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组织发动广大城乡积极参加这一活动。
二、评选范围和对象
从1994年起,每年在全国评选出1000个行政村、100个乡(镇),100个县(市)和10个地级以上 城市。被评选上的村、乡、县、市,不再连续参加评选;以后经复查水平下降,达不到条件 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四佳”评选条件
(一)千佳村、百佳乡、百佳县(市)评选条件
1、党政领导重视造林绿化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了领导干部任期造 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县(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
2、制定了科学造林绿化规划,并已完成规划确定的造林绿化任务。
3、所辖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包括各等级公路)两旁,河渠两岸,湖库周围及一切应当绿化 的地方已全部按标准造林绿化。
5、在三北、长江中上游、沿海、平原、太行山五大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村、乡、 县(市),已完成防护林工程建设规划任务,并达到部颁标准。
6、重视造林绿化成果的管理保护,连续5年无乱砍滥伐、随意侵占、破坏林地、绿地现象, 无重大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
7、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比较普遍,基本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尽责率(参加 义务植树人数占适龄公民人数的百分比)达85%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形成群众 爱林、造林、护林的新风尚。
8、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地方,通过造林绿化使水土流失和风 沙灾害得到有效控制, 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9、林种、树种结构合理,造林、管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显著,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农民人均收入大幅度提高,率先脱贫或致富,在本 地区产生较大影响。
10、“千佳村”村庄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
百佳乡(镇)所辖80%以上的村庄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
建制镇环境清洁优美,镇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
县(市)所辖80%以上的乡(镇)达到上述百佳乡(镇)条件。县城(市)建成区应建有公园,街道 、居住区、单位普遍开展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35平方米以 上。
(二)十佳城市评选条件
1、党政领导重视城市造林绿化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了领导干部任期 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
2、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发展规划。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3、实行乔、灌、草、花合理配置,常绿树和落叶树种相结合,达到环境清洁优美;建成区 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以上。
4、街道、居住区、机关庭院、厂区、校园、医院、部队营区等单位普遍开展绿化美化工作 ,60%以上的街道、居住区和单位庭院绿地率达到省级标准。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当地规定预留绿化用地面积,并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 计,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的一年内按设计完成绿化任务。
6、建立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全民义务植树基本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制度化、尽 责率达85%以上。
7、重视绿化成果的保护管理,法规、制度健全、配套,养护资金和人员落实,花草树木生 长繁茂,无侵占、破坏绿地的现象。
8、城市大环境绿化成绩显著,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市郊区森林覆盖率山区达到40%以上, 平原达到15%以上。
以上“四佳”评选条件,是基本的原则条件,要综合衡量评价。鉴于全国各地自然条件差异 很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条件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更 具体的评选条件。
四、评选办法及表彰奖励
(一)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地造林绿化发展情况和所辖县、乡、村的多少,每年3月 底将“四佳”推荐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评选“四佳”的条件,结合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逐级推荐,层层选拔以及检查核实的实施细则,真正把本地区的最好的 评选上来。并按所分配名额填报推荐表一式两份(见表1、表2),于每年十月底前报全国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
(三)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村、乡、县、市进行初审,并组 织抽查核实。
(四)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审定后予以表彰,分别授予“全国造林绿化千佳村 ”、“全国造林绿化百佳乡”、“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荣誉 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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