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0日 粤发[1994]18号)
为加快农业实现现代化和农村实现小康,促进我省经济的全面发展,力争二十年基本实现现代化,我省农业必须上一个新台阶。必须全面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实现由温饱到小康、由求数量向求质量、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新的历史性变革,使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尽快脱贫致富。实践证明,大力发展高质高产高效的“三高”农业,运用各种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合理开发和配置资源,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开发新的生产领域,实现生产的规模化和农工技贸一体化,推动农业朝着企业化、基地化、商品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这是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我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力争二十年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一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快发展“三高”农业的重要性,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抓好。
一、发展“三高”农业的指导原则和基本途径
各地在发展“三高”农业中,必须注意掌握以下指导原则:(一)要始终把粮食生产摆在优先位置,在积极发展其他“三高”农业项目时,决不放松粮食生产。(二)要把农业资源开发的重点放在利用山地、坡地、水面、滩涂和海洋资源上,拓宽农业发展的空间,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三)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价值规律,优化农业内部结构,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品种布局,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结构,建设好具有当地优势的区域性支柱产业;按照经济流向组织生产、加工、流通,打破地区分割和封锁。(四)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繁育、引进和推广良种,应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高新技术成果,促进农业高新技术商品化、基地化、产业化,推动整个农业的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五)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大力发展粮、油、茶、果、菜、糖、药、禽、畜、蛋、水产、林产、花卉等产品及其加工品,形成产品优势。(六)要坚持“种养加”协调发展,产供销形成体系,加强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基本建设,强化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功能。
我省各地情况互有差别,发展“三高”农业各有特色。概括各种类型“三高”农业的典型经验,其基本实现途径有两条。一是区域化生产。各地按照经济区域,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确定农业发展区划,按区划布局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建立生产基地,实现生产的区域化或“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的产品布局。各级政府和有关经济技术部门,要通过提供有效的科技、加工、流通等方面服务,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户参加“三高”农业的实践,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形成有一定区域规模的“三高”农业经济带。二是企业化经营。以农业企业为“龙头”,以农户为依托,集农工技贸于一体,企业自身有初级产品生产基地,有对产品进行粗加工或精加工、深加工的能力,有产品开发、产品延伸的技术力量,有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和市场,在农业生产中形成了农工技贸的良性循环。这种农业企业通过对产品的生产和营销提供服务,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对广大农户起着示范、辐射和带领的作用。实践证明,实行区域化生产和企业化经营,是发展“三高”农业的有效途径,可以在一个镇(乡)、一个县、一个市的区域范围内做到“双轨运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大胆实践,努力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丰富和拓宽发展“三高”农业的路子。
二、突出抓好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三高”农业
发展“三高”农业必须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各地必须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坚持农业科研为发展“三高”农业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三个体系。一是农业科研体系的建设。农科部门、有关大专院校要在培育和推广良种,推广科学栽培技术和饲养方法上取得突破,及时引进先进的农业种养技术和装备,并加以消化、创新。要在农业科研领域中引入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技术、生物化学技术等手段,提高农业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水平。要坚持走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路子,兴办科技实验基地,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二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县(市)要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要有良种养殖场或种苗场,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和手段。充分发挥其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一体化的枢纽作用。镇(乡)要健全农业技术推广站,争取在四年内,绝大多数镇(乡)达到“五有”(有站址、有人员、有基地、有服务设施和有经济实体)的目标。要建立健全镇(乡)林业、畜牧畜医、水产、农机等基层技术推广服务站。管理区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要配备1一2名专职农民技术员,做到人员、报酬、服务三落实。三是农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体系的建设。市、县、镇(乡)、管理区四级要有农技培训网络。农业院校要根据发展“三高”农业的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增设适用专业,扩大办学规模。扩大农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条件具备的经批准后可联合招生或单独招生,定向招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农村青年,毕业后按合同就业。农业、科技、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根据自己的特点,积极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工作。到本世纪末,全省至少要培养25万名具有“绿色证书”的骨干农民,达到平均20户左右有1名。
为达到以上要求,各地要相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切实抓好农业科技推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教育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立健全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体系的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落实经费。用于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三个体系建设的经费,按占本级财政当年农业支出预算三分之一左右的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按此要求,编制预算,落实经费。
(三)抓好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机构在做好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服务的同时,开展技术贸易、技术入股、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等有偿服务,兴办直接为农业服务的二、三产业,这类服务性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优惠。
(四)建立农业科技进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从1995年起,省政府在设立科技进步奖项的基础上,设立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并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性表彰大会,对在开展农业技术研究、技术推广、技术培训中做出优异成绩者进行表彰奖励。农业科研人员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有显著成效者,凡经主管部门确认,县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应用新技术后新增利润的一定比例发放奖金。
(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法,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在充分发挥国家农业科技部门主体作用的同时,大力发展民办农业科研机构,支持和鼓励他们开展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对这些机构,在人员录用、职称评定、经营业务、税收信贷等各项政策上,与国家农业科研机构一视同仁。
(六)切实解决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问题。镇(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的技术人员,其收入水平和生活福利待遇应达到当地镇(乡)干部的中等以上水平;管理区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资待遇应与管理区干部一视同仁,由县、镇(乡)、管理区三级共同负担。对在镇(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连续3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退休金按其本人工资的100%发给;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从乡镇集体收入中提取部分,为镇(乡)农业科技人员发放基层岗位补贴。
三、深化改革推进“三高”农业发展
发展“三高”农业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各地要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形成以适度规模经营为特点的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体系。土地资源的开发应以“土地入股,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种植)规程,投标承包”为主要形式,也可采取其他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的形式。大力推广资金、技术、设备入股的股份合作制,发展种养大户和农工技贸联合体,广泛吸引外商、国内企业、社会能人、个体户、城镇居民和国家实业单位投资入股兴办“三高”农业项目,发展农业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为农业服务的第三产业。
(二)调整农业结构和生产布局,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基地化、区域化“三高”农业生产格局。全省不同类型地区都应抓好种养品种的布局,建立和完善各具特点的“三高”农业示范基地,形成以县(市)为单位的区域经济优势。
(三)建立和发展农工技贸一体化生产体系。主要措施是:1、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进行多级加工、精细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几兴办农产品加工项目,“八五”期间进口所需的生产设备可减半征收进口关税;申请项目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适当调低;生产用电可按保本电价交纳电费;项目投产后经营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外商合资、合作或独资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适当增加其产品的出口配额,内销比例可放宽到100%。省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抓好落实。2、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取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私人经营等形式,加快农产品贮存、冷冻、保鲜、包装、销售、市场等方面建设的步伐,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3、建立新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按市场经济要求,形成流通销售网络。大力扶持和发展在这种体系中起枢纽作用的代理商,充分发挥其传递信息、组织货源、调节市场的作用,以及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收购、质检、分级、包装、代运、结算方面的服务功能。发展流通领域的中介服务,允许个人或集体以合资、合股等形式开办经纪公司,支持社会经纪人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
(四)改革投资体制,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体系。改革过去那种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单一的农业投资体制,充分调动农民投资发展“三高”农业的积极性。乡镇企业以工补农,主要用于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兴办大型“三高”农业骨干项目。从1995年起连续五年,省财政在每年的农业专项资金中拨出50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特别是山区市县发展“三高”农业,资金的具体安排,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组织落实。各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省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系统每年安排30亿元贷款,重点投放那些科技含量高、经营规模大、出口创汇多的农业基地、大型农业骨干企业,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具体贷款项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业银行评估审核。积极引进外资开发“三高”农业项目。从今年起,省将每年举办一次全省性“三高”农业对外招商洽谈会。
(五)大力发展“三高”农业项目保险。各地要积极做好“三高”农业的投保工作,以降低经营风险,鼓励生产者扩大投资。全省各种类型的保险机构都必须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费应不低于本机构当年保险费收入的5%。凡达不到这一要求的,需按当年保险利润的一定比例,向省人民银行交纳农业保险风险基金。有关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银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鼓励和支持山区发展“三高”农业
“三高”农业是山区经济发展的一个薄弱环节,又是山区经济发展大有希望的潜力所在。山区市县要积极主动地抓好发展“三高”农业的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领导力量到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具体方面,采取得力措施,扶持山区加快发展“三高”农业。
(一)要把支持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三高”农业作为扶贫的重点项目。省、市、县机关扶贫组和政府各部门,每年要重点支持挂钩的县、镇、村发展一、二个“三高”农业项目,逐步形成拳头产品和生产基地,帮助农户脱贫致富。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要主动与山区市、县和少数民族地区建立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按照“优势互补、利益互惠”的原则,从资金、技术、经营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山区兴办“三高”农业骨干项目,建立生产基地。省、市、县涉农部门要把帮助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三高”农业纳入本职工作范围,在一、二年内兴办一至二个“三高”农业示范基地或龙头企业。商业、供销、外贸和其他有关经济技术部门,要从生产资料供应、产品加工技术指导到产品销售等方面,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帮助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改善信息不灵、流通不畅、生产落后的状况。今后,省政府将每年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具体组织工作由省农办负责。
(二)继续扶持山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增加山区公路建设补助资金,扩大普通公路改造计划,提高道路改造等级,确保省第六次山区工作会议提出的山区交通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并提前实施山区高速公路建设规划。
(三)加大对山区发展“三高”农业的资金投入。省财政每年投入用于发展“三高”农业的资金和农业银行、信用社投放的贷款,要对山区实行倾斜。“八五”期间省政府每年安排用于山区县造林种果和农副产品加工资金2000万元、山区农业开发贴息贷款1000万元,“九五”期间继续执行,用于支持山区发展“三高”农业项目。
五、加强对发展“三高”农业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适应新形式的要求,加强学习,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三高”农业发展的规律,以新的工作姿态和科学态度,正确指导发展“三高”农业的实践。落实领导力量,党委或政府要分工一名领导主管发展“三高”农业工作。市、县、镇要制定本地发展“三高”农业的规划,建立自己的“三高”农业示范样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发展“三高”农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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