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林改发﹝2017﹞120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部门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粤机编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林业行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林业现代化建设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林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特别是林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按照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分工,切实把抓好林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认真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切实保护广大林业职工、林农群众和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更加稳定有序的环境,为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和林业现代化建设全力保驾护航,为全省安全生产大局做出林业行业的应有贡献。
二、切实履行好林业行业和部门监管职责
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省政府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不断加强对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是建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相关业务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从林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指导督促林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其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由领导班子中排名第二位的副职领导同志担任,必要时可由主要领导担任。二是要明确本单位内部负责本地区林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保障相应工作经费。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各单位内部业务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本业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三是做好日常林业行业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作。要严格落实林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属地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林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隐患。要重点加强对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森林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要在每年的6月、12月底前向省林业厅书面提交上述重点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工作台账及本地区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林业厅将适时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并汇总上报国家林业局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进一步落实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健康负全面责任,应持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装备设施安全性能,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着力抓好两个方面工作的落实:一是设置相关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由法定代表人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国有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二是建立落实相关制度。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细化并落实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每个科(室、办)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岗位和人员,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分管负责人每周要组织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外包安全管理制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省属国有林场应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林业系统和属地安全生产要求,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四、建立林业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控制度
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林业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点查找、研判、防范、预警、处置、责任“六项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重点区域、重大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要对本单位风险点、危险源实行清单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重大风险点、危险源分类分级管控制度,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应实行差异化管理,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价,每半年开展一次风险点危险源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并明确管控层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管控措施,制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要建立完善林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定期进行排查,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同时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与属地林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和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隐患,对重大隐患整改和督办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健全林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信息发布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储备和演练应急工作责任,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预案演练,尤其是注重演练实效,分析存在问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六、建立林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机制。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对于不重视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措施落实不及时、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不治理等情况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视实际情况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夯实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宣传画册、LED屏等载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各级林业局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月以及《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纳入林业领导干部宣传培训内容,牢固树立林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支持林业安全生产科研项目,鼓励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研发、推广、应用有利于保障生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生产经营的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林业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林业厅
2018年3月2日